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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自建自用仓库操作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中涉及的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危化品)仓库(以下简称:自用仓库)主要是指纺织、机械等行业中的企业用于储存在自身产品的生产、加工以及配套辅助设施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所建设的自用仓库。建设的自用仓库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二)规范自用仓库项目建设程序(1)已建自用仓库分类处置程序1 .已建自用仓库且审批手续齐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对已建成的合法合规危化品自用仓库,由政法办牵头组织开展“回头看”,加强日常监督,督促企业强化日常管理和加快优化升级。2 .已建自用仓库无项目审批手续,但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按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的
2、自用仓库,经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三治办、经发局、政法办等部门确认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安全消防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向行政服务局提出改扩建自用仓库立项申请,行政服务局办理立项手续,规划审查部门开展规划审查时依据确认的总平图只对企业自用仓库本体进行规划许可审查,经综合执法部门处罚后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企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自用仓库是否按照设计施工及安全性鉴定,并请苏州市级以上3名危化品方面专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3 .已建自用仓库无项目审批手续,但经改造后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按相关安全标准规范设计、施工的自用仓库,经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三治办、经发局、政法办等
3、部门确认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安全消防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向行政服务局提出改扩建仓库立项申请,行政服务局根据非化工建设项目办理立项手续,规划审查部门开展规划审查时依据确认的总平图只对企业改建自用仓库本体进行规划许可审查,经综合执法部门处罚后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服务局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改扩建类)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办理建设工程(改扩建类)竣工验收备案;政法办安监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企业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4 .已建自用仓库无项目审批手续,无法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此类“自用仓库”比照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中间仓库要求进行设置及规范使用。(2)未建自用仓库分类处置程序1.有条件可建合法合规自用仓库对企业未建自用仓库,但具有可建成合法合规自用仓库条件的,可进行新建、扩建自用仓库项目建设程序1)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企业新建、扩建自用仓库应由规划设计单位对厂区内的建设条件进行评估,符合建设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的,经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三治办、经发局、政法办等部门确认符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安全消防要求的情况下,向行政服务局提出“新建、扩建自用仓库项目”立项申请,行政服务局按非化工建设项目办理立项手续,规划审查部门开展规划审查时依据确认的总平图只对企业新建、扩建自用仓库本体进行规
5、划许可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2)项目设计施工许可阶段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专家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综合执法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服务局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企业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备查。自然资源所负责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档案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权证办理阶段企业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内按本意见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建设并通过验收的自用仓库项目,可以办理产权证书。2.无条件建设合法合规自用仓库对未建危化品自用仓库,且无条件建设合法合规自用仓库的企业,在减少危化品使用量的前提下,可建设危化品非标独立仓库管理。对无法满足非标独立仓库条件、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不具备危化品使用条件的企业,经发局要在充分评估后列入关停淘汰计划,会同相关部门综合施策,倒逼企业退出危化品使用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