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住建联合审查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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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住建联合审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规划确 认、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工作程序,优化营 商环境、提高审查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 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是指按照建造时适用 的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根据 使用业态不同,主要包括办公楼、住宅、宿舍、学校、医 疗卫生机构、文体场馆、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 养老和福利机构、幼托机构、工业厂房、仓储、物流等各 类型建筑。本办法所

2、称改变使用功能是指因某种需求或者外部 经济社会环境变化,导致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原土地出让合 同规定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 准的使用功能不一致。第三条本区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需 要办理规划确认、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备案的,适用 本办法。符合原规划用途,仅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 调整布局的,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采用正、负面清单的形式进行管理, 采用企业申请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的方式 对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进行确认。坚持尊重历史,确保 不降低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的原则,鼓励激发市场活力、 提升文化功能、改善民生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进行创新 创业的项目

3、;严格控制对于城市规划和周边环境、安全有 严重影响的项目。第五条既有建筑改造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改造 实施主体在开展工程改造设计前,对建筑本身及其周边环 境现状开展全面的消防、结构安全和环境影响调查研究, 经安全评价具备改造条件的,方可开展后续实施工作:(-)已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 筑;(二)己达到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一半,并经过结构 改造的建筑;(三)房屋存在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或 明显加大使用荷载情况;(四)工业建筑提高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五)根据相关规定,其他应当加强重点监管的建筑。第六条 以下建筑(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除外) 使用功能变更对周边无严重影响

4、,经镇、开发区、街道书 面确认不需要办理改变土地建设用途或不动产登记证使 用性质手续,且未列入城市近期改造范围的,为正面清单, 可直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商业、办公(行政办公及工业、研发等企业办 公除外)建筑内部的使用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 酒店、旅馆、超市、餐饮等;(二)利用风景区(非规划核心景区内)配套用房, 增设服务游客的商业设施;(三)工业、仓储建筑增加物流功能的,以及工业、 仓储建筑功能相互调整的;(四)工业项目因生产工艺需要改变生产的火灾危险 性类别且不涉及建筑使用性质调整、规划面积及建筑层数 改变、规划距离退让及外立面改变的(非易燃易爆、危化 品生产加工存

5、储等功能);(五)其他同一规划用途下建筑内部经营业态的调整。第七条 以下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时,由改造实 施主体在开展工程改造设计前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征询 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用地性质意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做出书面答复。若符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 管部门予以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利用存量房开展文化创意、科研、养老托育、 旅游休闲等国家鼓励的新业态的;(二)镇、开发区、街道所有或者管理的行政办公、 公共设施、社区配套用房等建筑,在保证主体功能的前提 下增加商业服务功能的;(三)工业、研发建筑内部增加餐饮、商场、超市、 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的;(四)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内

6、部改造,改变现有 功能的;(五)其他不涉及土地性质和不动产登记使用性质调 整的。第八条以下建筑使用功能变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 周边环境,为负面清单,直接不予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或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将非住宅建筑改为住宅、酒店式 公寓的;(二)住宅建筑改为非住宅功能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将建筑用途转为易燃易爆、危化 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功能的;(四)未经批准擅自将车库、交通通道改做他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封闭架空层、填补中庭、增减楼 层、外扩建筑外墙等改变既有建筑规模和空间的;(六)利用违法建设整体或部分进行使用的;(七)其它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公共安全和 生态环境,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用途的。第九条 改造实施主体进行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改 变,应当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好涉及的相邻 权关系,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相邻权矛盾。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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