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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及各级分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订、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应遵循依法合规、务实管用、相互协调、精简高效的原则,并广泛听取意见,应充分发扬民主,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第四条下列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一)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程序和奖惩而制定的各种制度、办法、条例、规则、规定、规范、细则、流程、规程、指引、手册、(指导)意见、(指导)原则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统称。(二)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订、修订、废止规章制度的各单位部门以
2、及参照部门独立管理的其他内设机构(以下简称部门)o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制度的,协商确定主办单位。第五条规章制度分为基本管理制度和专项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包括规范各单位出资人、董事会、经理层权利义务关系和组织运行规则等涉及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基础性制度。专项管理制度指的是规范具体经营管理业务,或为贯彻落实基本管理制度而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牵头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工作,推进建立覆盖全面、依法合规、权责清晰、协调一致、精简高效的规章制度体系。第七条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归口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公司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3、情况;(二)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核,重点关注其合法性、规范性及与其他规章制度的相互衔接;(三)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四)适时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汇编;(五)定期组织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六)指导各级分子公司开展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七)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对于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开展上述规章制度管理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具体如下:(一)建立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体系,制定并执行本部门年度规章制度计划;(二)根据管理需要,及时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专业内容的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三)定期梳理本部门规章
4、制度,对其合规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及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或废止;(四)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规章制度进行宣贯,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规章制度计划管理第九条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各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各部门应着眼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部门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部门年度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及废止计划。第十条公司各部门通过公司OA系统提出本单位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建议,经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形成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废止计划,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发布。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原则上应按照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实施。公
5、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将于次年年初对公司各部门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价。规章制度年度统计与评价事项由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十二条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可根据各部门需要对年度规章制度计划进行中期调整。调整内容由主办单位提出建议,经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总经理审批。第十三条各级分子公司应建立规章制度计划管理机制,加强对规章制度清理、计划制定、调整及统计评价等环节的管理。第四章规章制度的规范性要求第十四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主办单位应及时制定规章制度:(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的需要;(二)业务发展和有效管
6、理的需要;(三)主办单位为新设部门或本单位赋予主办单位新的管理职能;(四)现行有效规章制度存在空白;(五)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主办单位应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导致原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和内容与其抵触的;(二)规章制度已不适应各单位发展战略或经营业务实际,或与管控、运营模式、文化理念等发生偏离情形的;(三)该制度部分内容不完备,与现行管理要求、流程有冲突,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四)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主办单位应及时废止规章制度:(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废止,使规章制度失去法律依据;(二
7、)规章制度规范的事项不存在、执行完毕或无继续施行必要;(三)被新的规章制度替代;(四)其他情形。第十七条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根据篇幅长短和内容的关联性可划分为若干章、节、条、款、项。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篇幅较短、内容单一的规章制度,原则上按条编写,省略章、节。第五章规章制度的起草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规范起草规章制度,确保制度名称、类型使用准确、内容合法,调整事项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标点符号正确,前后一致,并与各单位现行其他规章制度相衔接,避免冲突。第十九条主办单位起草形成规章制度初稿后,应向各单位相关部门、所属投资企业征求意见,启
8、动征求意见至反馈的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如有必要,可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研讨。基本管理制度,根据制度适用范围,向各单位部门及所属投资企业征求意见;专项管理制度,向各单位法律合规部管理部门、制度内容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所属投资企业征求意见。第二十条对于公司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制度,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可报请总法律顾问决定,组织相关部门及各级分子公司召开评审会进行研究。第六章规章制度的审批及发布第二十一条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时,主办单位负责提出分类建议,并在征求意见阶段与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制度的类别,以确定适用的审批流程。涉及职工切身利
9、益的应先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再履行审批流程。第二十二条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修订的,应由主办单位发起,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公司董事会决策通过后办理发文。主办单位应起草制度制订、修订说明作为会议议案,具体说明: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背景及目的、制订、修订依据、纳入年度规章制度计划有关情况、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反馈意见、是否采纳、不采纳的理由、是否沟通一致等)、与现行规章制度是否有冲突和处理建议,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审批流程,以及前序会议审议环节有关情况说明。第二十三条公司专项管理制度制订、修订的,由主办单位发起签报,经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和相
10、关部门会签,由总法律顾问、主办单位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制度,还应会签参与制定的其他部门。第二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审批通过的,由公司主办单位发起规章制度发文,会签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报总法律顾问、主办单位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签发。办理规章制度发文时,主办单位应关联规章制度审批有关的签报及会议决策文件。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基本管理制度制订、修订的,各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由该企业股权董事牵头人起草签报,会签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后,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各单位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其他
11、各级分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章程及企业实际,在规章制度管理等制度中明确规定基本管理制度制订、修订的审批流程。各单位专项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在不违反集团及公司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单位自行决策。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的废止采用在新制定的制度中明文废止或经公司批准后统一发文废止两种方式。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废止情况,会签原制度主办部门,由公司总法律顾问、原制度主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各级分子公司应明确本企业规章制度废止的审批流程。第七章规章制度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印发实施后,主办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已印发规章制度进行宣传贯彻,组织必要的业务培训使规章制度适
12、用的单位和人员能够掌握、了解规章制度内容,确保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第二十八条制订、修订的基本管理制度印发后,主办单位应根据制度适用范围,召集各部门及各级分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宣讲;制订、修订的专项管理制度印发后,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宣讲。宣讲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或修订的目的、重点解决的问题及主要操作流程等。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在执行期间,有关部门或单位如发现不同规章制度所规范事项间存在冲突和遗漏之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和法律合规管理部门反映。第三十条主办单位及纪律检查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负责对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法律合规管理部门结合上述部门监督检查结果对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梳理,组织主办单位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推进制度有效执行。第三十二条编印规章制度汇编事项由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报公司总法律顾问审核、总经理审批。第三十三条公司年度规章制度计划及规章制度制订、修订、废止情况应纳入公司年度法治工作报告中,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企业标准及各类预案的管理,各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尚无管理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专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各级分子公司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