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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农村供水工程初步设计要点1总则1.0.1本设计要点是以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为基础,结合山西供水实践经验的补充说明。1.0.2本设计要点适用于所有农村供水工程。1.0.3农村供水工程分集中式与分散式两大类,按最高日供水量大小划分:大于10000m7d为I型,100005000m3d为II型,50001000m3d为III型,100o20(3d为IV型,小于20(3d为V型。1.0.4农村供水工程设计与当地的有关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期、远期结合,设计年限15年。1.0.5广泛搜集基本资料、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与供水技术,做到安全、可靠、成熟有用,保证供水安全,并应积极使用
2、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与新设备。1.0.6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1. 0.7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设计要点外,尚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与有关技术标准。2规戈U2. 0.1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在区域农村供水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区域农村供水应包含:供水现状调查分析、用水量预测、水源规划与工程规划等。3. 0.2规划选择水源时,应全面调查与搜集区域水资源资料并对水源进行比选,应优先选择水质较好、水处理难度低、水量充沛、便于保护、便于施工与管理的水源。单水源不能保证所需供水量要求时,可考虑多水源供水。对拟选水源应进行勘察与水质化验,对枯水年份枯水期的可供水量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
3、与计算,并作出评价。2.O.2.1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93)的要求,地表水应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n类水标准,地下水应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11I类水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应尽可能躲开高氟水、高神水、苦咸水、高铁高锦水、富营养水等超过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要求的水源。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尽可能选择低超标的水源,并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处理。2.0.2.2水源的日同意开采量,应大于最高日用水量,枯水年份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2.0.2.3水源规划应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原则,应符合区域水资源规划
4、与管理的要求。对深层地下水的开采应该慎重,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水源规划应按照优质水源优先供生活饮用的原则,协调好与灌溉、企业、养殖业等用水关系。2.0.3农村供水工程规划,应根据水源条件、地形条件、新农村建设规划、用水户居住情况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水范围、工程形式与工程规模。优先选择水处理难度低、运行费用与工程投资低、施工与运行管理难度小的工程型式。2.0.3.1对水源条件较好、居住集中、人口密度大的乡村应优先选择集中供水工程,并实行自来水入户。2.0.3.2对水源规模较小,村间距离较远,可选择单村提引水工程。2. 0.3.3对地表水与地下水都缺乏或者开发利用困难的,且居住分散、
5、人口密度小的村庄可选择单户或者联户使用的雨水集蓄工程。2. 0.4水源规划与工程规划以近期为主,但应考虑今后进展。有入户条件但近期不能入户的供水工程,应按入户进行规划设计。供水规模较大近期难以一次完成的工程,要做好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并应适当考虑备用水源地,同时加以保护。3用水量3. 1用水量定额3. 1.1居民生活用水量定额。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居民生活平均日用水定额中南部取30升/人天左右,北部取25升/人天左右,关于有其它水源的情况下调5升/人天左右,其中包含了居民散养畜禽用水量。日变化系数取1.3L6,则居民生活最高日用水定额中南部为3948升/人天,北部为32.540
6、升/人天。3. 1.2牲畜用水量定额。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关于集体或者专业户饲养牲畜圈养时用水量平均日用水定额:大牲畜(牛、马、骡、驴)取40升/头天;小牲畜猪取25升/头天,羊取10升/只天。放养畜禽时定额适当折减。日变化系数取1.31.6。牲畜用水量最高日用水定额:大牲畜(牛、马、骡、驴)取5264升/头天;小牲畜猪取32.540升/头天,小牲畜羊取1316升/只天。3. 2用水量计算3. 2.1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供水量包含居民生活用水量、牲畜用水量、庭院浇灌用水量、企业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与未预见用水量。用水量计算时,应对供水范围内上述各项用水
7、量现状进行调查,参考条件相似、运转正常的供水工程,根据水源情况、气候条件、用水习惯、居住条件、经济水平、进展潜力等,综合分析确定。3. 2.2居民生活用水量W1。W=q1P1103(m3d)P=Pod+R)n(人)q-村镇居民最高日用水定额(L/人d)P_设计人口(人)凡现状人口(人)n设计年限,n=15年R_设计年限内的人口增长率,R不超过12%。3.2.3牲畜用水量W2。W2=(q2P2+q3P3+q4P4)XlO-3(m3d)q2一大牲畜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d)q3-小牲畜(猪)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7)q4小牲畜(羊)最高日用水定额(L/头d)P2设计大牲畜头数(头)尸3设计小牲畜(
8、猪)头数(头)尸”设计小牲畜(羊)头数(头)3.2.4庭院浇灌用水量W3。村镇住户的庭院多数种植蔬菜、水果与花卉,其用水量通常已包含在生活用水量内,通常不再考虑。关于有田园灌溉用水量的,应根据种植作物种类、土壤性质、气候条件等确定灌溉定额,计算用水量。3.2.5企业用水量包含村办企业与乡镇企业用水量W4o企业用水定额应根据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等确定。企业用水量可根据企业用水定额计算确定,也可按供水范围内企业的用水现状、近5年进展计划与水源充沛程度等通过调查确定。对耗水量大或者水质要求较低或者离居民区较远的企业,应根据水源充沛程度、经济效益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供水计划。对
9、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生活用水量定额,应根据车间性质等具体情况确定,无淋浴设施的最高日用水定额可为2035升/人.天,有淋浴设施的最高日用水定额可为40升/人.天。3.2.6公共建筑用水量W5o公共建筑是指村镇机关、医院、饭店、学校、商店等。其用水量应根据公共建筑日常用水人数与公共建筑用水定额确定,公共建筑用水定额通常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I588)确定。也可按最高日用水定额2O升/人天计算。3.2.7消防用水量W6。村镇给水系统通常不单独考虑消防用水。关于一些重要村镇务必考虑消防用水时,应按照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的有关规定确定。3. 2.8管网漏失水量与其它未预见
10、水量W7o可按居民生活用水量、牲畜用水量、庭院浇灌用水量、企业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消防用水量之与的1015%取值。4. 2.9净水厂自用水量应根据水处理工艺要求确定。有反冲洗的,水厂自用水量可按最高日供水量的5%计算;无反冲洗的,按零计算。水源取水量计算、水源到水厂的输水管路计算与水厂处理水量计算均应包含水厂自用水量,水厂到配水管网的输水管路计算与配水管网计算不考虑水厂自用水量。4给水流量5. 0.1时变化系数K.应根据供水方式与用水情况确定,供水时间长、用水人口多的取低值,供水时间短,用水人口少的取高值。取值范围在1.63之间,通常取2左右。4.0.2设计给水量通常按最高日用水量考虑。4
11、.0.3最高日设计给水量Qd。6Qd=kWi(m3d)Z=Ik为管网漏失水量与未预见水量系数,通常取1.11.15。4.0.4最高日平均时给水量Qcp。Qcp=Qd/24(m3h)4.0.5最高日最高时给水量Qmax。Qmax=KhQcpKh为时变化系数4.0.6年平均给水量Qy。Qy=365(W1+W2+W3+W4+W5+W6+W7)/Kd(m3y)Kd为日变化系数,通常为1.31.6,根据实际选定。4. 0.7水源取水泵(一级站)给水量(即输水管设计流量)Qp。Qp=Qd/Tp(m3h)TP为水源取水泵每日工作小时数,通常不得小于8小时,关于11IV型工程中的集中联片供水工程通常不得小于1
12、0小时,关于11型工程通常取1216小时,关于I型工程通常取16小时左右。5. 0.8配水管网设计流量Qt。Q1=khQd/T1(m3h)Tl为配水管网每日工作小时数,关于全天给水的Tl为24小时;关于定时给水的Tt不得小于8小时。5要紧供水标准6. 1水质5. 1.1集中式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应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或者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受水源、技术、管理等条件限制的IV型与V型供水工程,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有关要求。5.2水压5.21供水管网中最不利用水点(指水龙头处)的最小服务水头,单层建筑按5m计算,建筑
13、物每增加一层应增加4m。管网最不利用水点应在居住相对较集中的区域确定,不应把居住很高或者很远的个别分散住户作为最不利点进行设计。用户水龙头的最大静水头不宜超过40m,超过时宜采取减压措施。地形变化较大的村庄,供水管网中用水点(指水龙头处)的最大压力水头不得超过30mo5. 3设计年限5. 3.1农村供水工程的设计年限通常按15年确定。5. 4防洪标准5. 4.1农村供水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94)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要紧构(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不低于2010年一遇洪水设计,按不低于5030年一遇洪水校核。6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6. 0.1集中式供水工程要紧指集中联片供水工
14、程(含乡镇供水工程)与单村提引水工程。6. 1取水构筑物7. 1.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型式与位置,应根据地下水类型、水文地质条件、设计取水量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8. 1.L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布置在水文地质条件与工程地质条件良好、水质良好、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并便于划定保护区;应按照地下水流向布置在村镇上游地段并尽可能靠近要紧用水区;施工与保护方便。9. 1.1.2各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都应有防止地面污水与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过滤器应有良好的滤水性能、足够的强度与抗蚀性,且不易堵塞;应有水位量测设施。10. 1.1.3管井设计应符合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要求。11.
15、1.1.4大口井的井深、井径应根据设计取水量与便于安全施工等因素确定;井壁与井底应位于地质条件稳固的基础上:井口应加盖;当井位设在河滩时,应采取防冲、防淹与防淤措施。12. 1.1.5截潜流防渗体应嵌入相对隔水层,避免绕渗与破坏隔水层,并对防渗体采取保护措施。13. 1.1.6利用渗渠在河滩中直接集取河道表层水时,应根据水质情况适当加厚反滤层、扩大集水范围,并采取必要的防冲措施。14. 1.1.7泉室设计时以不破坏原地质构造、有利于出水与取水为原则,泉室容积应根据用水量与泉的出水量等条件确定。15. 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根据取水量与水质要求、水源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6. 1.2.1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位于村、镇上游、水质较好的地带;靠近主流,有足够的水深;有稳固的河床及岸边,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地形与施工条件;尽可能不受泥砂、漂浮物的影响;符合河道、湖泊、水库等整治规划要求。17. 1.2.2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有防洪、防淤、拦污等措施,应有水位量测设施。18. 1.2.3含砂量较大或者季节性变化较大的地表水,应设置预沉池沉砂。水源保证率较低时,应设计调蓄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