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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技工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22)7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以下细则。一、做大做强做精职业技能培训(一)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1 .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须在我省登记注册,下同)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开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
2、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和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2 .申报岗前技能培训补贴时,企业须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企业须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同一企业、同一名职工只享受1次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和1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3 .企业可以自行开展培训,也可以委托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商协会等组织培训。培训可结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岗位需求开展,包含技术理论、实操技能、企业文化等内容和消防、安全、环保、
3、健康卫生、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等公共知识。岗前技能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每课时45分钟),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取得证书为补贴要件,不统一作课时要求。4 .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5 .培训组织实施程序、申报材料、经办机构等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1,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含残疾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可以自主
4、选择具备培训资质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先缴后补、直补个人”的方式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金融账户发放)。各地也可通过参训人员社会保障卡先行制发职业培训券,劳动者凭券参训,承训机构凭券申领补贴。2 .支持上述人员在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并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初次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费用免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75号)免除评价费用。3 .上述人员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补
5、贴标准执行。脱贫劳动力、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两后生”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50元生活补助。符合条件的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1年只享受1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及生活补助。4 .培训补贴及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5 .培训组织实施程序、申报材料、经办机构等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6 .退役军人技能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不超过24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刑、强制隔离戒毒等特殊人员技能培训工作由司法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按照人均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三)实施“新徽菜名徽厨”行
6、动。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促进行动方案等“暖民心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办发(2022)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落实就业促进行动新徽菜名徽厨行动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3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活动或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四)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安徽职业培训在线学习平台的数字课程资源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可纳入培训补贴范围。(五)依法支持和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发展。1.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支持所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除按程
7、序招标委托承训机构开展特定的项目制培训外,各地不再设立定点培训机构,不得附加其他限制条件。2,职业学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面向社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应在开设相关专业或经许可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开展;接受企业委托开展企业职工培训的,可不受开设专业和许可职业(工种)范围的限制。(六)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公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按照公益原则和实际成本核算确定收费标准,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收费公示。公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的经营性收入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不缴
8、入国库。公办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根据实际收缴额,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后,自主用于与培训、评价相关的支出。二、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七)引导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1 .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技工学校培养全日制中级工,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直接就业的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的)7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培养全日制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直接就业的毕业生(不含继续升学的)10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如毕业当年留在省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分别按中级工3000元/
9、人、高级工及以上5000元/人追加补助。2 .对企业举办的营利性技工院校按照上述补助标准的40%执行。3 .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申请拨付程序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明确。4 .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举办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有关规定报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向有审批权限的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批办学许可。办学许可审批按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八)完善职业学校收费政策。1.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和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按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
10、价费规(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政策。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5 .国有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技工院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按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政府公用经费补助及办学水平、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按规定公示后执行。对国有企业办技工院校或非营利性的民办技工院校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办学成本和本地区同类学校的,属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6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文件执行。(九)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职业教
11、育专业大类(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在各专业教育成本核算基础上,根据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和学费政策等因素,确定政府应承担的生均培养成本,以及差异化生均拨款档次。对与我省十大新兴产业相匹配的、产教深度融合的专业,对办学水平高、资金使用效益好的专业,以及农林水地矿油等艰苦行业的专业,在差异化生均拨款档次的基础上,给予相关专业大类较高的生均拨款调节系数。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指导意见另行制定。(十)大力发展技工教育。1.实施省级高水平技师学院、优质技工学校和工学一体的高水平专业(群)项目建设,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实施办法,明确创建单位基本条件、
12、建设周期和资金筹集使用办法,经竞争性评审立项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给予项目建设单位定额补助,并分批下达。项目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2 .推动技工院校与具有成人学历教育资质的高等院校合作,促进学分和课程融合、互认,长学制培养“技能+学历”的复合型高技能人才。3 .在省级技工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技工教育专项经费,用于提升师资教学能力、开展学籍及资助核查、开展全省性学生德育和文体活动、开展全省性教科研活动等。三、实施技能人才强企行动(十一)企业在岗职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提升补贴。1 .企业在岗职工依法在我省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年及以上,在2022年9月1
13、日以后新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分别按照3500元/人、5000元/人的标准向企业所在地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法由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原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师培训补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予以废止。2 .对企业和职工有评价需求、本地市暂时不能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评价的,经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可委托市外或省外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取得相应证书按规定兑现个人技能提升补贴。(十
14、二)深入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职业学校等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按照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秘2020)61号)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优先从中列支。(十三)实施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十四)支持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建设职工
15、培训中心,不需要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接受本行业及产业链企业委托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委托企业按照委托培训协议支付,委托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一)条的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四、优化技能人才评价格局(十五)实施技能评价提质扩面行动,扩大用人单位自主权。1.做好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遴选备案。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突出能力导向,对符合条件的一线职工直接认定或破格晋升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业一线技能岗位职工人人持证。2.支持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证书”制度。(十六)培育选
16、树100家左右评价工作走在前列的规范企业。编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引、指导手册、制度样本,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法研究,组织实施评价工作规范企业选树活动,对职工技能评价机构及规章制度完备、职工技能等级结构优化、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完善的规范企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予以授牌并通报表扬。(十七)政府购买评价资源开发和技术服务。1 ,支持我省企业、院校、行业(职业)协会等承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后,给予牵头开发单位10万元一次性补助,给予参与开发单位2万元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从省级技工强省建设资金中列支。2 .对我省企业、院校、行业(职业)协会等签订国家级评价题库开发协议,完成开发任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验收通过后,给予开发单位2万元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