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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深化学校信息公开,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一、财务信息公开的目的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切实提高经费使用透明度,保障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努力提高预决算和财务管理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全面科学发展。二、财务信息公开的原则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坚持“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和“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三、财务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财务信息公开工作
2、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财务处为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财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本部门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四、财务信息公开的内容1 .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2 .基本财务、资产信息和财务管理制度;3 .财政专项资金、接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4,仪器设备、图书、教材、期刊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5 .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6 .经费来源、年度预决算资料;7 .各二级院系、职能部门预决算情况;8 .其他需要公开的财务信息。五、财务信息公开方式财务信息公开形式
3、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二种。(一)主动公开1 .财务管理制度公开。所有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财务处网站“财务制度”专栏进行公开。2 .开通学校高级财务管理平台和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实行财务信息动态管理,教职工可通过工号登录管理平台,查询相关财务、资产信息。3 .学校年度预、决算情况公开。每年在教代会上向全体代表全面汇报学校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情况,分析学校财务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一步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学校在预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财务预算、决算相关报表(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
4、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在财务处网页“财务信息公开”专栏上公开,所有公开科目均细化至项级科目,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的监督。4 .收费情况公开。每学年更新一次教育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通过校园网络、信息公告栏、校内电子屏幕、招生简章等方式进行公示;开通学费查询系统,学生和二级院系辅导员、主要负责人通过财务处“高级财务平台”网页的“学生缴费查询”可查询本人或本院系学生的实时缴费情况。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5 .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情况通过学校网站首页“通知公告”专栏网上公开。6 .学生的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发放
5、情况和管理规定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在校园网主页或职能部门网站上公示。相关管理规定还通过印发学生手册和新生生活指南发放给学生。(二)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财务信息外,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其他财务信息,可以依据要求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财务信息不予公开;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党院办)负责受理。1 .受理程序。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党院办)现场出示,提交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申请表
6、内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还应提供有效的组织机构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申请公开的信息同时涉及校内多个部门的,申请人应分别向各部门提交申请表。申请人不能当场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它必要的证明文件,或拒绝在其提交的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的,学校应拒绝受理。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通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2 .答复程序。学校党院办收到申请表后,经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申请之日起
7、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答复:(1)属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不予公开范围的或不属学校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3)申请公开信息过期、失效或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学校应采取邮寄、快递、传真、电子邮件、申请人自行领取或现场阅读、抄录等形式给予书面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六、财务信息公开的监督学校监察处负责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对全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等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1 .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的;2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财务信息内容的;3 .公开不应当公开财务信息的;4 .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5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6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行为。七、本实施方案从发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