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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创收经费使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调动各二级院(系)、各部门创收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创收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二级院(系)、部门创收收入包括:专接本收入、培训收入、考证考级收入、二级院(系)与企业合作收入、其他使用学院资源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等。第三条二级院(系)、部门创收活动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学院声誉,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第四条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二级院(系)、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按学院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培训收费由本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
2、申请,经继续教育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审核盖章后,由财务处负责物价备案,并使用规定的票据。创收经费必须通过校园一卡通系统收取,各二级院(系)、部门不得擅自收取现金。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财务处授权后方可收取现金。严禁任何二级院(系)、部门或个人未经财务处授权私自收取创收经费,坚决杜绝“小金库”现象。第五条创收资金管理1、各二级院(系)、部门对创收经费的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及时做好台账登记。台账内容包括:办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课时、收费标准、创收资金收支情况等,做到内容真实、资料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定期装订成册,不得丢失或擅自销毁。2、收支票据必须合法有效,所有支出凭证手续齐全。凡
3、用创收资金购置的仪器设施和办公设备应按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3、创收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学期至少向本院(系)、部门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4、自觉接受学院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学院和有关管理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第六条创收资金的使用1、创收资金使用,遵循“先立项后支付、“谁创收、谁使用”原则。创收资金使用要统筹安排,处理好二级院(系)、部门事业发展、职工福利以及资金积累之间的关系。2、创收资金的报销,按学院财务报销规定执行。3、二级院(系)、部门创收收入扣除按规定上缴学院资源使用费后的余额,为二级院(系)、部门可支配创收资金,其中预留
4、20%作为发展基金和积累资金,用于购置本二级院(系)、部门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施和教职工业务培训,该部分如有结余作为办学保障积累资金,留待下年使用;其余可用于办班培训成本(含相关税金)、办公、差旅、考察和招待等支出,其中招待费不得超过可支配总额的10%。第七条违规处罚凡不执行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使用非法票据或不出具票据的,按“乱收费”处理;凡收入不及时上交财务处,隐瞒、截留收入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对查出的“乱收费”和“小金库”全部上交学院,并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造成管理混乱、账目不清、分配不公的,学院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学院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阻挠检查,不如实提供资料,丢失、转移和销毁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学院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九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