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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学院公务交通费用报销规定第一条在市区内符合公务用车规定,且采用社会化方式出行发生公务交通费用的报销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应在公务活动发生后30天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60天。第三条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需填写“学院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单”(见附件),注明每次公务出行的日期、公务事由、往返地点、报销金额等,由经费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报销。第四条报销市内公务交通费应取得原始发票,网约车平台租车应要求租车公司按月开具发票并提供乘车明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可购买一次性定额乘车票并取得定额发票。第五条公务经办人是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直接责任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真实性负责。经费负责人对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负责。第六条财务处负责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的审核,从公务出行的时间、地点、事由及发生金额对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合理性审核,对不合理或相关性不充分的公务出行开支有权拒绝报销。第七条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二级院系)、各项目发生的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职工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