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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创新公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员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增加公办幼儿园资源,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创建标准(一)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定义新型公办幼儿园,是指经县教育局认定,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村集体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依法依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幼儿园,但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二)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新型公办幼儿园登记应当
2、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批转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有关规定。1 .办园性质。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2 .办园水平。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良好,办园水平原则上达到省二级及以上。3 .收费标准。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同地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除有关规定以外,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4 .师资队伍。专任教师管理规范,持证率要达到100%,全体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二、创办方式(一)租赁创办。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教发”)与符合条件的现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幼儿园的产权人
3、签订租赁协议,并在原址创办公办幼儿园,原民办幼儿园按程序终止办学并注销,新创办的幼儿园按程序设立为公办幼儿园,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二)收购转办。由国资公司收购民办幼儿园办园场所,“教发”与国资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在原址创办公办幼儿园,原民办幼儿园按程序终止办学并注销,新创办的幼儿园按程序设立为公办幼儿园,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三)“教发”参办。原民办幼儿园按程序终止办学并注销,“教发”按民办幼儿园总资产的部分比例出资,并作为新型公办幼儿园的举办单位,新创办的幼儿园按程序设立为公办幼儿园,登记设立为事业单位法人。三、创建程序(一)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4、县教育局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资格筛选。(二)初步筛选。县教育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或民间资产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审,提出初步入选名单。(三)资产评估。由县教育局委托评估机构对申报的幼儿园的资产或租金进行评估,县财政局对评估工作予以协助和指导。(四)签订协议。由县教育局联合相关单位与申报的幼儿园举办者或民间资产持有人进行对接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教发”或新型公办幼儿园与申报的幼儿园举办者或民间资产持有人签订相关协议,一般六年为一期,协议三年一签。(五)停办注销。签订协议后,被收购或租赁的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在一定时限内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清算或财务审计。(六
5、)登记设立。新型公办幼儿园按规定程序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手续。(七)正式开办。新型公办幼儿园经审批后,正式开办。四、办园方式(一)委托管理。“教发”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优先委托原民办幼儿园举办方作为新型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单位,委托管理一般六年为一期,协议三年一签,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县教育局、“教发”、新型公办幼儿园和受托方备存。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签。主办单位也可以通过合作办学、公开招投标、单一采购等方式择优确定委托管理单位。(二)联盟运转。县教育局成立若干个以优质公办幼儿园(核心园)为主体的幼儿园共同体,通过1.+模式,将新型公办幼儿园作为核心园的联盟园,由核心园进
6、行协作帮扶,核心园园长原则上兼任新型公办幼儿园园长,并指派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监管新型公办幼儿园保教工作和财务运行工作。五、相关事项(一)落实责任。执行园长负责新型公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并承担委托期间幼儿园的管理责任。同时,县教育局将新型公办幼儿园统一纳入全县幼儿园发展性评价考核。(二)产权归属。新型公办幼儿园原产权归产权人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其他部门资金购买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等,归新型公办幼儿园所有;由原举办单位出资购买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归原举办单位所有。(三)人员配备。新型公办幼儿园人员原则上按同等级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专任教师主要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购买服务,除指派的管理人员外,
7、新型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实行考核管理,择优筛选。专任教师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按原工资水平执行,符合一定条件的,逐步达到公办幼儿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工资水平。管理人员具体工资待遇由协商后确定。(四)收费标准。新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参照同地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具体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同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六、政策保障(一)租金支付。对于租赁的幼儿园或民间资产,举办单位根据评估谈判价和租赁协议,原则上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向新型公办幼儿园的产权所有人或出租方支付园舍及设施设备租金。(二)办学经费。对认定的新型公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的经费管理模式,保教费等收入纳入财政收支
8、两条线管理、统筹使用。伙食费和代管费收齐后,及时全额返回给新型公办幼儿园。财政拨付给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办学经费原则上按照教师工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管理人员、临聘人员等标准进行测算,实行“一园一案”。(三)考核奖励。设立新型公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奖,根据幼儿园办学规模和办园水平,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第的,分别给予5T5万元、3-8万元的奖励。幼教共同体核心园园长按规定享受集团校(园)考核奖系数,派驻主持工作的副园长享受校(园)长职级奖。(四)维修经费。新型公办幼儿园发生的小额维修由幼儿园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大额维修或设备购置的,原则上由幼儿园出租方负责,资产归出租方。特殊情况的,一事一议
9、。(五)托管学后服务。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寒暑假及学后托管服务费要体现公办幼儿园属性,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收取使用。(六)师资扶持。核心园对新型公办幼儿园进行全方面的帮扶,派驻人员的编制及工资待遇在原单位,不领取新型公办幼儿园各项工资待遇。新型公办幼儿园的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培训政策执行。核心园与联盟园之间要加强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交流学习,要建立每学期至少一次的教学分享交流制度,每月一次的月计划沟通交流机制和教研制度。(七)其它扶持。新型公办幼儿园在申请规划审批、土地供应、规费减免、水电价格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政府在保证合理用地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
10、指导、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七、规范管理(一)加强园务管理。新型公办幼儿园在委托办园期间,受委托方要加强园务管理,切实落实安全卫生主体责任,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幼儿安全,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在管理过程中要确保原有办园等级,如有创建提升,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政策予以奖励。如办园等级下降,当年度生均公用经费不予补助,直至等级创建成功再行恢复补助。(二)规范招生行为。新型公办幼儿园招生方案要结合当地实际,新生按县教育局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数进行规范招生,老生原则上面向上年度的小班、中班在园幼儿进行招生。年度公用经费补助金额按实际在园人数计算。(三)
11、严格财务制度。新型公办幼儿园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年度财务审计等制度。新型公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单位公务卡账户,对办园经费等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照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的方式进行经费管理。(四)定期考核评价。每学年定期对新型公办幼儿园的课程建设、协同引领、保教科研等办园业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幼儿园年度发展性评价。建立新型公办幼儿园年度发展性评价奖惩制度。(五)完善退出机制。原幼儿园举办者(单位)自愿退出新型公办幼儿园管理的,须在三年一期协议期限内提前一年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新型公办幼儿园办园协议终止后两年过渡期内,幼儿园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政策,
12、经费补助及园舍租金按老生在园比例给予补助。经县教育局同意批准退出的,到县委编办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在符合退出时民办幼儿园设立审批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重新申请设立为民办幼儿园,县政府相关部门予以优先审批。新型公办幼儿园停止办园后,相关资产按照产权归属进行剥离。(六)加强过程监管。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新型公办幼儿园进行过程性监管。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年度考核不合格、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问题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应责任,并取消其新型公办幼儿园托管资格,停止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对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或收回
13、当年财政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七、组织保障(一)成立工作专班。县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县领导负责,县教育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府办、县委编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公投集团等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乡镇领导为成员的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研究阶段性工作任务。(二)加强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设立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新型公办幼儿园的创办、运转、管理、考核奖励等经费支出,其它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落实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办相关工作,给予新型公办幼儿园创建工作倾斜政策,确保早出成果、见到实效。(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强化协调配合,严肃工作纪律,从严把关、突出创新,共同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