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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第二课堂。为了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宿舍实行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各二级学院分块具体管理、学生工作处和各二级学院齐抓共管、共同负责的管理办法。第三条学生宿舍分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以院划块、各负其责、统一管理”的原则,学生工作处确定楼、层及宿舍,各院具体确定床位。第四条学生宿舍实行有偿住宿。学生入学时按规定缴纳费用。住宿费每学年缴纳一次。第五条学生宿舍总的管理要求和目标是:守纪、卫生、安全、文明。第二章作息时间第六条在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熄灯
2、就寝。L宿舍大门早六点开,晚九点三十分关闭。2.宿舍晚上十点按时熄灯就寝。第三章出入制度第七条出入宿舍,必须佩戴校徽或携带出入证、学生证,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第八条外来人员入内,必须经门卫值班室许可并登记,方可入内。第九条学生宿舍不准随意留宿他人。严禁异性入内,同性亲属须经宿舍管理员同意、登记方可入内。熄灯后不许在楼内逗留,更不许留宿。第十条学生必须熄灯前归寝,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登记并说明理由,否则禁止入内。每星期由管理人员向学生工作处通报晚归者名单。第十一条严禁撬门或从窗户入室。第十二条往外携带物品(不包括日常学习、生活用品)填报携物单,经寝室长同意、值班室登记方可带出。第十三条男女生不得
3、互串宿舍。第四章卫生要求第十四条要搞好室内卫生和环境卫生。楼梯、走廊、厕所等公共区域,由保洁人员打扫;寝室每天由学生轮流值班打扫,做到窗明地净、物品整齐、整洁美观。第十五条学生宿舍楼四周公共卫生区,每日由各学院组织清扫一次。学生工作处将各院卫生区清扫结果公布全院。第十六条寝室垃圾必须每天早8点前、下午2点前带至楼外垃圾桶内,由清洁工统一清除。第十七条不得在楼内泼水、乱倒饭菜、乱扔杂物,窗台、暖气上不得放鞋、袜及其他杂物;不得往楼外泼、倒污水及杂物;不得往墙上乱涂乱画,乱挂衣物;不得在楼道内、室内随意堆放杂物;不得在厕所里随地便溺,便后冲水。第十八条宿管老师每天检查一次卫生;学生会每周检查二至三
4、次;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卫生检查奖励制度。学期末进行卫生评比,对文明寝室、优胜学院予以一定奖励。对卫生不合要求的寝室,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有权对其进行批评、纪律处分、停课整顿卫生等处罚。第五章纪律要求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内必须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不打架骂人、不说脏话;尊重他人、尊重民族习惯,不在楼内大声喧哗、吹拉弹唱、打闹玩耍以及进行妨害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随意张贴不健康图片、不看书刊、不赌博、不酗酒、不吸烟,关心集体、团结互助、服从管理、按时作息,维护公共秩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第二十条不准在宿舍内举办各种娱乐及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除节假日外,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等。第二十一条
5、严禁私自撬门,不得私自占用空间。住宿者不准私自串换住宿房间,床位变动必须经所在学院和宿管老师批准,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登记。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内借故滋事、哄闹。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宿舍楼区内经商和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六章用电要求第二十四条要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第二十六条禁止私改电源线路、私拉电源、私改灯具。第二十七条严禁无证操作电源和供电设备。第二十八条宿舍区域内禁止接用大功率音响设备。第七章安全要求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楼内禁止使用煤气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晚间熄灯后严禁在寝室内点腊烛。第三十条严禁在楼内燃放鞭炮,焚烧纸张、杂物。第三十一条楼梯
6、、走廊等公共场所不准堆放杂物、停放车辆妨碍通行。第三十二条人走关窗关门,严禁损坏门、窗及窗户护栏。第三十三条凡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钱物,余钱及时储存;不得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笔记本电脑等)。第三十四条晾晒的贵重衣物在上课前、就寝前收回室内。第三十五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等危险品进入公寓楼内。第三十六条遇有坏人侵扰、偷盗、破坏,及时报有关部门,保护好现场。第八章爱护公物第三十七条学生宿舍是每一名同学学习、生活和休息的重要场所,有责任、有义务爱护公共设施,发现宿舍水、木、电、暖、玻璃设施出现损坏或家具需要维修,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登记,由管理人员报总务处维修。第三
7、十八条凡属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如实说明情况。管理人员根据损坏程度,予以理赔或罚款处理后,再进行维修。第三十九条爱护公物,勇于同破坏公物现象做斗争。第四十条宿舍楼内和寝室房间里的所有设施、家具,不得私自搬运、挪动、拆改。第四十一条房间中桌、凳、床架、床板、床垫、书架、门窗、橱、玻璃、灯具等一切家具设施须妥善爱护。自然损坏,及时维修;人为有意破坏,除理赔外,另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各房间内设施,如灯具、门窗、玻璃、洗脸池、镜子、水管、龙头、便池等,如人为损坏,追究当事人或在该房间居住的班长、舍长责任。第四十三条公用走廊、楼梯灯具、玻璃等公共设施损坏,追究当事人和主要在此区域居住的
8、班级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为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采取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办法,保证本条例的实施。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者,依据具体情况,除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分别作以下处罚:(1)对有意破坏公共设施者,按原价的25倍罚款。(2)私自拉线加灯者,私用电炉、汽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罐、电热器、点蜡烛者,没收上述所用器具,造成损失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3)私自搬动、挪用、拆改公用设施者,视具体破坏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处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执行。各二级学院在本学院居住区域内,应按照本条例具体条款执行。本条例适用于在学生宿舍居住的所有人员。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