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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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1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登期满后十五个工作Fl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

2、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或者组织质证。【部门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2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

3、一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部门规章】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

4、运输管理机构裁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县级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第二十一条处理因计量

5、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第三十六条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定通知书之FI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

6、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部门规章】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专利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对于行为发生地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

7、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

8、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案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处理或者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专利行政执法遇到疑难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第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委

9、托方应当对受托方查处假冒专利和调解专利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规章】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办法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委托,可以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地方性法规】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2004年10月25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1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0、第三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十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市级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6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争议【行政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部委规章】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

11、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登记机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7水行政主管部门水事纠纷争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

12、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省级市级县级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8水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河道管理经济损失处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13、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Fl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9水行政主管部门移民安置纠纷调处【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五条:国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14、起诉讼。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10水行政主管部门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注:水利部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到应急管理部,水利部已上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建议。按照水法第五十六条、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抗旱条例第五十一条、防汛条例第十九条规

15、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含抗旱、防汛抗洪方面)、水土流失纠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实践中,具体工作均由水利部门承担。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序号指导(实施)部门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设定依据规章等程序性规定实施主体行使层级11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名称争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己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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