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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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合理、适当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违法

2、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依据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二)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公平公正对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的内容应当客观、适当、合理。(四)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0(五)处罚与教育

3、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六)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捐种类、处罚幅度,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为轻微(含初次)、一般、严重。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

4、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较低的处罚幅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以下情节进行裁量:(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6、、情节的严重程度;(二)违法行为的后果、社会影响程度;(三)违法行为涉及的规模或区域范围;(四)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五)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措施及效果;(六)其他综合裁量情节。第十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要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行政相对人树立诚信守法生产经营观念。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五

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五)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七)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A)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第十三条案件承

8、办人员在调查、检查、勘验过程中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有关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等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的证据,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依据。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Q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十五条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员在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中提出,同时说明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处罚意见

9、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中如实载明。第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工作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未设置法制机构的,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确定的承担法制审核工作的其他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案件查办人员不得同时作为该案件的法制审核人员。第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本机关是否具有管辖权;(二)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六)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七)处理意见是否适

10、当;(A)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畸重的;(二)在同一时期同类案件中,不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相近,所受行政处罚差别较大的;(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给予处罚或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四)不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处罚规定情形或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而给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五)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第二十条省级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及所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一条本规则及按照本规则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与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作出说明。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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