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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作物种子胡经营许可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合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第四条负责审核、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程序等在办公场所及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开.第五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升农作物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依
2、法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第二章申请与核发第六条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种子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O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专门经营再也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或者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七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二)从
3、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第八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干燥等设施设备以及科研育种档案等有关材料,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
4、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前,应当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第九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式样见附件1)o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惬人、生严谓范围、生严主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型、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生产地点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加注许可信息代码。(一)许可证编号为(XXXX
5、)农种许字(XXXX)第XXXX号。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A为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B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种子进出口,W为外商投资企业;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格式为省地县“;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时的年号;第XXXX号为四位顺序号;(二)生产经营范围按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名称填写,蔬菜、花卉、麻类按作物类别填写;(三)生产经营方式按新品种选育、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者进出口填写;(四)有效区域。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
6、(五)许可信息代码由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书时自动生成,许可信息代码应当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内容;(六)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第十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变更登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播种前30日申请变更,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变更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
7、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是指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所销售的种子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者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第十二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
8、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第三章许可条件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四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二)检验设备。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
9、天平、杆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具有种子质量常规检测条件和能力;(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干燥设备或者晒场、种子加工包装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申请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申请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申请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种子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五)品种.具有与申请生产经营作物类别相应的品种1个以上,可以是自育品种、合作选育品种,也可以是转让品种权或者享
10、有独家经营权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应当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允许;(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哺育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种子干燥设备设施;(二)检验设备。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PCR扩增仪及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
11、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份子鉴定;(三)加工设备。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申请杂交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五)品种。具有自育品种或者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允许;(六)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
12、规定的条件;(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库200平方米以上.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马铃薯种薯的,具有检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作物种子的,具有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和马铃薯种薯的,具有加工厂房IOOO平方米以上、仓库2000平方米以上;申请棉花、大豆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二)育种机构及测试网络。具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和
13、相应的育种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种档案.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稻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3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全国不同生态区有测试点10个以上和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三)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者长期租用(已租5年以上,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科研育种用地。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稻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5块以上、总面积200亩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3块以上、总面积100亩以上;(四)科研投入。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种子销售收入的5%,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
14、0万元,申请杂交稻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万元,申请其他种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万元;(五)品种.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作为第一育种者的国家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或者省级审定品种6个以上(至少包含3个省份审定通过),或者国家级审定品种2个和省级审定品种3个以上。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以本企业名义单独申请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品种5个以上;(六)生产规模.近3年年均种子生产面积,申请杂交玉米种子的2万亩以上;申请杂交稻种子的1万亩以上;申请其他作物种子的,所生产种子的数量应不低于该类作物100万亩大田用种量;(七)种子经营。具有健全的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申请杂交玉米种
15、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者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申请杂交稻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杂交稻种子销售额1.2亿元以上或者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申请蔬菜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蔬菜种子销售额8000万元以上或者蔬菜自育品种的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至少有1年,其种子销售额占该类种子全国市场份额的1%以上;(八)种子加工。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申请杂交玉米和小麦种子的,总加工能力20吨/小时以上;申请杂交稻种子的,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含窝眼设备)
16、;申请大豆种子的,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总加工能力达到1吨/小时以上。申请杂交玉米、杂交稻、小麦种子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干燥设备;(九)人员。申请杂交玉米和杂交稻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育种人员10人以上;申请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育种科研人员6人以上。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5名以上;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以上;(十)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