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监理框架合同模板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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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监理框架合同本次项目名称:业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市建设局印制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管控局监制协议书业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监理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监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框架合同。第一条业主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类别:/工程等级:/投资性质:总投资:有关工程具体情况及本次项目见双方签订的基建工程单项合同。第二条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词的用法同义。第三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2、分,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3.1 双方签订的基建工程单项合同3.2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 3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3.3 监理协议书;3.4 监理授权书;3.5 专用条件;3.6 通用条件;3.7 监理工作考评细则。第四条监理范围:经双方协商,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承揽单位在建设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具体包含对本工程下列阶段实行监理:建设前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第五条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5. 1监理酬金的计取,采取下列方式执行;5.1 .1零星本次项目:

3、按工日计算,每工日500元。监理费=施工工日X500X92%。5.2 .2突发紧急本次项目:o5.1.3监理酬金不因建设阶段工程投资额的变化而调整。5.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5.2.1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监理单位提供全额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业主应支付全额监理服务收费的97%,先扣除期间发生的监理扣款总额后,余额即为实际支付额。5. 2.2保修期满后,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额监理服务收费的3%,先扣除期间发生的监理扣款总额后,将剩余的作为实际支付额。5.3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时支付监理酬金。逾期支付的,每拖延一天即需付逾期未付金额的0.5%的滞纳金。第六条监理

4、期限:6.1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所有本合同范围内工程保修监理期结束为止,监理单位所监理工程自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计,保修监理期为两年。6.2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执四份,监理单位执一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第七条其他约定(本页以下无正文)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法定代表:(签章)法定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授权代表:(签章)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签于年月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 “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5、。(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工程投资额”在建设前期阶段是指工程估算;在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是指工程概算;在施工阶段,竣工决算前是指工程预算价,竣工决算后是指工程决算价,其监理酬金应按此进行调整。(4) “监理酬金率”是指市物价局、建设局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5) “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6)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7) “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8) “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9) “日”

6、是指任何一个午夜到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10) “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监理依据:(1)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及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2) 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要点、设计要点及有关文件;(3) 监理合同及业主认可的其它监理工作文件;(4) 正式的设计文件、图纸及说明;(5) 依法成立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或协议。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监理任务和合适的内容第4条监理任务: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管控,做好

7、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本次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相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协助业主尽可能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第5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合适的内容:(1)投资本次项目的决策咨询;(2)协助业主进行建设本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3)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第6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合适的内容:(1)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解决方案;(2)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4)审查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5)审查设计解决方案的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6)审核设计是

8、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7)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7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合适的内容:(1)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标底编制工作除外),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2)核查施工图预算;(3)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8条施工阶段监理的合适的内容:(1)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2)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3)组织施工图纸会审;(4)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相关技术解决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5)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

9、商之间的关系;(6)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8)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藏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9)负责施工现场签证;(10)监管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通知房地产预售款监管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相关技术档案资料;(11)组织业主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2)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3)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第9条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合适的内容为负责组织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商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

10、位的义务第10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11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协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曲Q第12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找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13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业主的义务第14条业主应当负责

11、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15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16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17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18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力,以及监理机构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19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的名录。(2)提

12、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20条业主应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21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监理单位的权利第22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它专业设计中的相关技术相关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

13、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技术解决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

14、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时应向业主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第23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

15、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直至更换承建商的建议。第24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予以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业主的权利第25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26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27条监理单位调换本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28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29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本合同为止。监理单位的责任第30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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