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经济法之合同模板法律制度培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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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9分,2014年的分值为28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自2012年以来,本章在项目案例分析题中一直占有两个席位。在项目案例分析题中,考生应注意四个结合:(1)合同法总则与分则的结合;(2)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3)合同法与票据法的结合;(4)合同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结合。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题型2012年2013年2014年单选题5题5分1题1分3题3分多选题3题4.5分1题1.5分2题3分项目案例分析题8分8分22分合计17.5分10.5分28分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2013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将“运输合同年“保管合同”

2、、“仓储合同将“旅游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合适的内容全部删除;(2)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本章合适的内容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2014年教材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合适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2015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连带共同保证”的合适的内容进行了调整;(2)对“相关技术合同”的合适的内容进行了小幅调整。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合同的订立【考点1合同的订立程序(P68)(2000年项目案例分析题)1.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3、(1)合适的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解释2】所谓要约的合适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己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合适的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合适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2003年单选

4、题)【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0【解释5】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例题单选题】甲公司7月1日通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

5、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3年)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答案】B【解析】商业广告的合适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1)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解释

6、1(1)收件人指定特定相关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相关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相关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相关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例题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相关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更乙“短信收

7、到”。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07年)A. 2007年4月30日B. 2007年5月3日C. 2007年5月8日D. 2007年5月9日【答案】B【解析】(1)承诺于5月3日到达对方时生效;(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2)要约的撤回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解释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解释2】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3)要约的撤销(2001年多选题)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

8、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己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解释】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己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要约中,不得撤销的有()。(2001年)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B.要约人明示不可撤销的要约C.己经到达受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尚未承诺的要约D.

9、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履约做了准备的要约【答案】ABD【解析】选项C: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o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己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答案】ACD【解析】选项B:缺少“受要约人

10、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的前提条件。【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0A. 4月3日B. 4月4日C. 4月5日D. 4月8日【答案】C【解析】(1)甲公司在要约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第(确定了承诺期限),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口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

11、销要约的效力;(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3 .承诺期限(1)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年单选题)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12、,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例题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己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与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2年B卷)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8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C.甲、乙

13、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己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答案】D【解析】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承诺已经迟到且不接受,因此,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4.承诺合适的内容(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合适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合适的内容以承诺的合适的内容为准。【考点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P70)1 .合同成立的时间(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14、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解释】当事人在合同上掘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2 .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01年项目案例分析题)(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对方是否接受”是判定合同是否处于实际履行状态的关键

15、。3 .合同成立的地点(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双方当事人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考点3】免责条款(P7D(2012年项目案例分析题、2014年多选题)L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免责条款,尤其是事后订立的免责条款,法律原则上不加干涉。但是,如果事先约定的免责条款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则法律规定其为无效。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中,无效的有()o(2014年)A.排除因故意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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