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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工商格备字2012I-I-O7号商品房买卖合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台州市江海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台州市经济开发区东环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潘华平联系电话:_0576-88721222营业执照注册号:331000000024707企业资质证书号:台房开字第33100000057委托代理人:无地址:无邮政编码:无联系电话:无委托代理机构:.无.注册地址:无法定代表人:无联系电话:无营业执照注册号:无企业资质证书号:无邮政码:无买受)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种类号码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X】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管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本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台州经济开发区市府大道北侧书生小学南侧地块、编号为台开国用(2010)第04993号商业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3310052009A210240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9350.8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本次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江海名府。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宝字第331001201010035号,施工许可证号为3326012010123101010
3、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的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台州市规划与建设局,预售许可证为L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_二备案号为无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本次项目中的:第幢单元号房,或o建筑层数地上上一层,地下1层,该商品房位于第层。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10年7月12日至2050年4月19日。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商业、办公(1、2层商业,3T2层办公),属框架结构,层高一层5.50米,二层4.50米,三层3.85米,4-12层335米。该商品房有阳台无个,其建筑样式为【
4、非封闭式】O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见她隹。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7052平方米,坐落203、204,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
5、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地下汽车位归出卖人所有(属人防工程的车位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2、车库,地下自行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属人防工程的车库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3、除规划核准属于业主共有的、移交市政公用的和出卖人已经出售、安置、附赠的等以外,其他物业均属于出卖人所有。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管控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上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大写)元(小写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且元,总价款无
6、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2元。按照物业管理管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元/平方米(以相关部门确定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的标准为准)。该款项未包含在本条约定的总价款中,由出卖人统一代交,在物业交付时向买受人收取。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J】【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
7、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延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二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测绘部门原因(含预测和交付前实测)导致的房屋建筑面积差异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房价款按最终准确的测量面积据实结算。2、当事人选择
8、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无种方式处理: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款:2、分期付款:3、其它方式: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日支付首付款人民币元(元),余款人民币元(元)通过商业银行贷款方式予以支付,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卖人指定的银行提交完备的贷款申请资料,签妥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须由买受人签署的合同及其它全部文件,缴纳办理按揭贷款所需的费用。若买受人未能通过贷款资格审查或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剩
9、余购房款的,需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用现金补足房款,否则承担合同第八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
10、分之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出卖人依据本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在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且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如有)的撤销手续后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因买受人申请贷款资料不齐、未签字等个人原因导致贷款申请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无法进入审批程序的,或买受人所申请贷款已具备放款条件,因买受人未按时
11、签字导致放款延期的,均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条款第一条方式处理。因银行或公积金政策等原因需补办手续的,买受人应于接到出卖人书面通知10天内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本条款第一条方式处理。第九条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2、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3、用水、用电、用气、道路、无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4、iO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
12、、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也里内告知买受人的。2、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规划、文物、环保、土管、林业、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某项行政措施;或因市政配套的批准与施工延误的;因会议、活动或其它事件,相关权力机构采取管理管控措施,该上诉措施对出卖人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且非出卖人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3、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所有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15天内,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
13、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应(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4、。第十一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2、该小区规划变更1O3、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
15、日起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按双方均认可的设计变更现状为基础签定,并根据实际测绘面积结算房款,如买受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10日内不退房也未与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的,视为双方同意按设计变更后的现状继续履行合同。非出卖人原因的规划设计变更,不适用本条规定,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第十二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一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赛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主张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