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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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为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合理流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试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 26号)、XX省省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X府2009) 16号)和XX 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X府(2013) 101号) 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 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 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

2、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 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 自身发展,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 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相 互衔接。符合我县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的实际,并与我县原有政策规定相衔接。(S)收支有度,量力而行。坚持收支平衡,预算收入 根据当年预计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上年度结余编制,留 有余地;预算支出根据预算收入规模编制,做到收支有度、 量力而行、不列赤字。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县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

3、的国 家出资企业(含监管企业和持股企业)以及其他县属国家出 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述企业以下统称县属企业。其他县属国家出资企业中未脱钩,脱钩未移交企业以及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逐步纳入县级国有 资本经营预算实行范围。三、国有资本收益县财政设立县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依法依规收取县级国 有资本收益。县级国有资本收益是县人民政府以及其他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称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 下称县属预算单位)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县属企 业,下同)上交县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上交范围和比 例为:(一)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 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4、有规定外,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在抵扣以前年度 亏损和计提法定公积金后,区分不同的企业类型,分别按不 同比例上交。具体上交比例,由县属预算单位根据其所监管 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方案,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 政府审定。(二)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董事 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县属国有股东的 国有股利、股息,按IO0%或已有(既定)的分配方案上交(纳 入预算收入)。上交的股利、股息原则上可用于支持该企业 的改革发展,但不用于经营成本费用性开支。(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

5、让净收入,按100% 上交(纳入预算收入)。(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清算 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 入,按100%上交(纳入预算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县政府的决定上交(纳 入预算收入)。四、预算支出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需要以及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 局和结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支出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县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 金,向现有县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 份)等方面的支出。(二)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县属企业改革成本、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S)国

6、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和市、县政 府的有关规定,用于监事会工作经费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 用的支出。(四)其他支出。县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包括必 要时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五、预算编制县财政局为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县国有 资产事务中心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县属预 算单位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县属预 算单位,根据县属企业各类收入情况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 调整计划进行测算。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以下程序编制:(一)布置下达。每年1

7、0月底以前,县财政部门向县 属预算单位下发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通知;县 属预算单位向县属企业下达编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 案的通知。(二)申报计划。每年11月底以前,县属企业向县属 预算单位编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 告和县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三)审核上报。每年12月底以前,县属预算单位根 据所监管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本单 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编制报告和县属预算单 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等)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每年12月 底以前,县财政部门根据县属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草案 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报县人大

8、 批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县财政部门于15 个工作日内下达给县属预算单位;县属预算单位在县财政部 门下达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的县属 企业,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 日起至12月31日止。六、预算执行(一)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县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 时进行利润分配,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属预算单位申报国有 资本收益:1 .利润收入:依据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2 .股利、股息收入: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利润分 配方案后的

9、次月10日前申报。3 .产权转让收入:在产权转让合法凭证生效或转让收益 收到后的次月10日前申报。4,清算收入:在取得清算收入后2个月内并于清算企业 注销登记前,由清算组或管理人负责申报。5 .县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县政府决定 执行。县属预算单位负责审核县属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 在收到县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县属预算单位应在20个工 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复核。县财政部门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县属预算单位收到县财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向所监管的县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 知;县属企业在县属预算单位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国有企业 收益直接上交

10、县国有资本收益专户,并报县属预算单位。(二)国有资本支出申请: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县属企业根据县政府通过的预算方案,由县属企业向县属预 算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属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县财政部门,县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县属企业或 使用单位。县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按县政府通过的预算 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预算金额直接拨付县 属预算单位或使用单位。(三)国有资本预算调整: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 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县属预算单位编制预算调整 建议方案报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 定办理。(四)编报预算报表和决算草案:预算年度期间,县属 企

11、业应每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县属预算 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预算执行结果。县属预算单位应 每月分别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汇总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报送县财政部门。预算年度结束后,县属企业应按照县财政部门下达的县 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计划,向县属预算单位编报本企业决算 草案;县属预算单位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县财 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县政府审定后提请 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七、预算监督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县属预算单位及其所监管 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县属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所监管企业的国有 资本经

12、营预算执行情况,在对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县审计部门按规定对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县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益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 用途使用和管理资金,并依法接受县财政、国有资产事务中 心、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监督 检查意见。八、绩效评价建立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 果作为下一年度编制资金支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县属企业申 请使用国有资本收益资金时,应提出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经县属预算单位审核批复后,作为开展自评和重点评价的依 据。县属企业应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县属预算单位分 别对所

13、监管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县财政部门 应会同县属预算单位,对县属企业使用县级国有资本收益资 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县属企业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对欠 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县属预算单位予以催 交;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征逾 期费用。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427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 25号)和XX省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廉洁自律实施办法(试行)(X纪发2004) 12号)等 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经营业绩考核时作相应处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此前我县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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