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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关于租赁厂房入园企业的管理规定为加快产业集聚,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建链” “补链” 工作,促进产业配套,规范租赁厂房企业管理,提升政务服 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规定。一、管理对象以租赁厂房方式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含租赁政府批准 建设的出租厂房和租赁入园企业空余厂房)。二、管理办法(一)企业入园1.以租赁厂房方式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租赁厂房面积 超过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的,项目提交县招商引资 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准入。相关手续办理参照正常入园企 业做法,由县代办组协助办理。2 .以租赁厂房方式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租赁厂房面积 低于1万平方米项目,由县代办组或出租方派人凭环评资料 到环保部
2、门先行审核,再到县工商信部门进行行业准入,最 后到所落户的工业园管委会进行备案。经核准及备案后,由 出租方成立专门负责的队伍协助其办理发改备案、工商登 记、环评报批等相关手续,县代办组给予指导。3 .没有通过核准和备案入驻工业园区的租赁厂房企业, 须限期完成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批备案手续,对不符合审 核备案要求的入园企业,一律予以取缔。4 .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出租厂房给未经相关部门核准 和备案企业的业主,如造成环境污染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等 不良社会影响,将依法追究出租方和租赁方的相关责任。(二)享受政策1.入驻工业园区的租赁厂房企业比照XX县工业园区鼓 励投资若干政策措施(X府办(2020)
3、28号)规定,享受 相关政策扶持。2.扶持企业资金来源包括省市专项扶持资金、XX县财政 资金、XX对口帮扶XX指挥部扶持资金和XX市XX区对口帮 扶资金。三、企业服务(一)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专人挂点租赁厂房企业指导 服务,代办小组对租赁厂房企业需办理的业务进行全程代办 和限期办结;县发改、环保、安监、税务、消防等职能部门 对企业需要办理的业务进行详细指导和靠前服务。(二)自代办组或出租方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资料起, 县发改、环保、安监、税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在3个工作 日内办结并回复。(S)对于企业办理业务过程中逾期办理、推诿扯皮、 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县纪监委处理。四、附则(一)本政策措施由县府办负责解释。(二)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 鼓励投资政策与本政策措施有抵触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附件:租赁厂房企业入园备案表附件:租赁厂房企业入园备案表入园企业名称 (盖章)投资方代表联系电话投资方投资实力 情况简介(公司 资产状况、经营 状况、行业地位)拟落户工业园区主营业务年上缴税收预计预计年产值厂房租赁方意见签名(盖章):日期县环保部门审核 意见签名(盖章):日期县工商信局行业 准入意见签名(盖章):日期工业园区意见签名(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