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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县统计工作,特制订XX县“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第二条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执法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发挥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信息、服务职能。第三条各企业实行统计负责人制度,统计负责人对企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第四条各企业必须设立统计机构和岗位,配备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统计人员,并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统计网络。第五条各企业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县统计部门提供统计报表资料,联网直报企业必须按网报规定的时间完成网报工作。企业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第六条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满足统计业
2、务核算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原始文件等统计基础资料,做到真实详细、完整配套,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并装订成册。第七条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台账,做到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并规范管理。第八条各企业要保持统计人员稳定,统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能担当统计职责的人员接替,做好统计交接工作,并报县统计局备案。第九条各企业要配备统计设备,配备与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并要有能满足网报企业网上直报的网络。第十条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业务制度,按时参加各种统计会议和统计专业培训,掌握统计、会计、计算机应用等必备工作技能。第十一条按统计法规定做好统计资料的手机整理、归档保存工作。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发现误差应及时向县统计局汇报,按规定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