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监督主体能否走出混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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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理监督主体能否走出混沌?公司治理“黑洞”往往来源于监督机制弱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不仅不应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所取代,反而应不断加强,其所履行的监督权、罢免建议权、提案权和诉讼权等都是公司治理中权力制约的重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引起了各方关注,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催化作用。在诸多革新举措中,首次引入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从而允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监事会权责由此会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取代吗?公司治理监督这一长期存在的弱项是否得到优化?这些问题尚需在实践与质疑中加以验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替代监事会职能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2、)增加第六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在董事会中设置了审计委员会,就真的可以不设监事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七十九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3、,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即代表董事会监督企业财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保证财务报告的可信度和各项财务活动的合规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能普遍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等进行审计;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等。通过监事会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两者职能的对比,可

4、以清晰地判断其差异。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为公司执行层之外独立运行的监督机构,通过其监督职能的履行防止公司执行层利用其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范围更广,监督层次更高,除了监督检查财务信息,亦对公司执行层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偏向事后监督。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即公司执行机构下设的监督组织,主要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其监督职能主要集中在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方面,偏向事前、事中监督,内部监督。两者监督职能的履行虽各有利弊,但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不仅不应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所取代,反而应不断加强,其所履行的监督权、罢免建议权、提案权和诉讼权等都是公

5、司治理中权力制约的重要屏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履责有冲突吗?在公司治理的具体实践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所履行的监督职能确实存在重叠的地方,可以替代部分监事会的职能,特别是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等方面。但根据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不可能过分(过度)涉入公司管理,对信息的了解更多是通过管理层和内部审计部门的记录和介绍,影响信息的可信度。另由于审计委员会受董事会管辖所限,独立性、权威性无法突破,监事会的其他监督职能则无法替代,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等方面。如在国外一些实施公司治理“单层制”的国家,和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是有着很大的差异:一方面,

6、公司股东会并非议事机构,在以股东会为权力中心转向董事会为核心的过渡环节,需要一个相对独立并可以部分实现监事会功能的机构,内设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是折中选择;另一方面,审计委员会虽主要由公司董事组成,但却履行着公司监察、反贪腐及有关纪律约束等职能,可以直接向股东汇报工作,并行使有关处罚权、处置权。从职能的定位可以看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责规定存在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而且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能与其地位不相匹配,难免出现各监督机构互相推诿或权力争夺的不协调局面,明显不利于监督职责的有效发挥。但从根本上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维护所有股东权益、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行为等问

7、题上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利害冲突,通过加大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此次公司法修订,并未取消监事会,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只是承担了监事会的部分职能,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及作用发挥还有很多不确定性。此次公司法修订说明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作系统修改。保持现行公司法框架结构、基本制度稳定,维护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对现行公司法作系统的修改完善。”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制度短板”到底是什么?公司治理“黑洞”往往来源于监督机制弱化,不可否认,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面临着非常现实的困境,监督制衡与责任追究制度长期无法完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在实操过程中反而极易出现监督盲点,导致治理结构失衡。现代公司治理的特点不仅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更要使监督权科学合理地内嵌于组织架构中,使组织权力受到良性制约。这不是简单的方法论,如何科学设定监督机制并有效加以制约和保障,是亟需破解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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