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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推进我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体系指标(2022版)要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适用范围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被开展后评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该是实施半年以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
2、规范性文件。(二)区直各部门、各街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评估内容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围绕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执行效果、对文件的处理和建议等方面进行。第四条评估方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件评查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多种方式进行。第五条评估程序(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责任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评估工作,可以邀请高校、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有条件的部门也可以委托高校或者其他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应当明确评估的对象、目的、原则、组织形式、具体内容和要求等,保证评估工作切合实
3、际,具有可操作性。(三)开展评估调研。围绕评估方案,发布评估公告,结合具体情况,通过实地考察、座谈论证、问卷调查、专题调研和案卷评查等评估方式,收集、分析管理部门、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评估文件的意见和建议。第六条后评估报告评估责任单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汇总、整理、分析有关意见和建议,对后评估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客观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对策,得出初步评估结论,评估结论经评估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形成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后评估采取主要方法。(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宣布废止、制定配套制度、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第七条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起草单位也可以因工作需要主动开展后评估工作。第八条评估责任单位后评估工作坚持谁起草谁评估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是评估责任单位。第九条后评估频率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第十条后评估效力后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