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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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的实施意见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效预防禽流感等疫情,保障家禽等动物产品供应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组关于调整全市活禽交易和宰杀有关规定的通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禽肉市场保供扩能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规范我区活禽(含鸡、鸭、鹅、兔等,下同)交易和宰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分区域从

2、严落实管控措施。几江街道、鼎山街道、德感街道、圣泉街道、双福街道辖区内集贸市场(含超市、门市、餐饮店、专卖店等)和珞璜镇、白沙镇城市建成区(含工业园区)内集贸市场(含超市、门市、餐饮店、专卖店等)严禁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白条光禽上市制度;其他区域暂不实行集中宰杀,在符合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及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进行活禽交易及宰杀。二、科学布局家禽集中屠宰场所。按照规划指导、条件许可、备案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动物防疫、居民家禽消费量、家禽产业规模、交通条件等方面,加快推进家禽集中屠宰场所规划布局建设,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大型家禽养殖企业

3、、大型连锁超市建设规模化家禽集中屠宰场所。积极推动规范化、规模化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生猪屠宰场内增设具有物理隔离条件的家禽屠宰车间。家禽集中屠宰场设置和审批流程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引导现有家禽屠宰经营业主有序搬迁入驻集中屠宰场所。三、强化屠宰检疫监管。按照规定向家禽集中屠宰场所派驻官方兽医,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制度,严格查验入场禽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禽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禽产品,监督屠宰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派驻的官方兽医要做好产地检疫证明查验、屠宰检疫等环节记录,并监督屠宰企业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

4、环节记录,切实做到屠宰检疫各环节痕迹化管理。四、切实加强卫生防疫。家禽集中屠宰场所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屠宰活动;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家禽集中屠宰场所从业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就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五、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病媒生物防治、消毒杀毒等各项措施;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科学无

5、害化处置家禽粪便、污水、羽毛等废弃物;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内控制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检验人员,落实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防控措施。严把活禽及禽类产品市场准入关,严禁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保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严禁在店内宰杀活禽。六、加快冷链配送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冷链物流体系,引导商场超市、肉品经销商、运输企业参与冷链配送业务,加快建立禽产品冷链集中交易、配送、销售T本化的供应体系。建设区冷链物流配送中心、镇产地集配中心或商贸流通企业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加速推进冷链物流信息化、

6、智能化、标准化发展,逐步完善家禽从屠宰到市场的、消费末端的全程无断链禽肉冷链物流体系。围绕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禽肉养殖区预冷设施建设,在禽肉重点养殖区域建设屠宰加工冷藏设施,鼓励和支持各类农产品加工、商贸流通企业等建设和改造适应现代物流和消费需求的冰鲜产品保鲜仓库。七、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切实尽职履职,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打击私屠滥宰、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活禽及禽类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的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和引导媒体开展专题新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集中屠宰对疫病防控、公共卫生安全、家禽产品质量安全和家禽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重点加强对家禽有关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宣传,提高全民关心防控疫病和禽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从传统鲜活禽的消费方式向白条禽冷鲜禽绿色消费观念转变。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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