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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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2023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印发2023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和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关于印发2023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结合我市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六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的重要

2、指示精神,紧紧围绕2023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既贯彻执行省里统筹按区域划档制定的低保标准,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扣稳步推进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提升工作。着力加强低保提标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严把低保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三榜公示、资金发放五个关口,做到定户准确、补助合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二、工作安排(一)严格执行省定城乡低保标准。1 .城市低保标准。

3、从2023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将从650元/人月调整为675元/人月,增幅3.8%o2 .农村低保标准。从2023年1月起,农村低保标准从4200元/人年调整为4380元/人年,增幅4.3%o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我镇在严格落实省里统筹制定的4380元/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继续提高农低低保对象收入水平,按照6120元/年的补助标准,做好与上级确定农村低保标准4380元/年的差额补助工作。全年每人补助金额为1740元,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补发,其中,上半年补发870元,在6月底前补发完毕;下半年补发870元,在12月底前补

4、发完毕。(S)严格执行特困供养标准。严格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认真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一是2023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1080元/月;二是切实落实照料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半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全自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三是认真开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确保集中供养率年底达到50沆(四)有效实施分类施保。一是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农村低保的“三无人员

5、”、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其他残疾人按每月50元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但其他残疾人属于老年人的,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二是实施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城市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单亲家庭成员、在校学生,按当地城市低保标

6、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60周岁以上其他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困难补助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一般残疾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就高原则,发放不累加。(五)切实强化精准保障。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

7、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确保全面小康不落一人。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错保漏保”的错误

8、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三、工作步骤为确保2023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各村(居)以及各联系村单位要按以下五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6日至3月1日)各村(居)以及各联系村单位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提标入户核查阶段工作的通知文件前期部署,要统一思想,落实工作责任,开展年度核查入户调查工作,强化政策宣传,营造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舆论氛围。(二)入户核查阶段(3月2日至3月31日)由各联系村干部牵头,组织村居干部(至少有1名镇干部参加),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和新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切实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保障类别,认真

9、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做好分类施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被列入扶贫开发对象的统计工作。(S)审核审批阶段(4月1日至4月25日)由我镇按照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加大审核过程中的抽查力度,确保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村(居),每个被抽查村(居)不少于30户。抽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召开审核会议并张榜公示;市民政局根据乡(镇、社区)审核公示结果进行抽查,及时作出审批并委托乡(镇、社区)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四)信息录入阶段(4月25日至4月30日)市民政局入户核查审核审批结束后,我镇将所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数据全部录入省级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财务统计台账系统,做到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数据统一。根据城乡低保、

10、特困供养对象等变动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和录入省级新版低保信息系统。(五)兑现保障资金阶段(5月1日至5月10日)。审核审批工作及信息录入结束后,我镇根据低保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发放清册,于5月10日前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4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城市低保金、农村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四、工作要求(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各村居以及各联系村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

11、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镇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

12、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录入各自信息登记系统。二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会同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

13、出农村低保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社会事务办和扶贫办要加强工作配合,经常性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建档立卡

14、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

15、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认真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检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合理调整评议形式,民主评议做到评议过程体现民主民意、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镇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加大低保年度核查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急难情况、低保对象变动等情况,全面彻

16、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一兜了之”“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全面落实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在补差发放低保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残疾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规定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二是应用好社会救助业务系统。进一步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低保及特殊困难群体智能申办监管平台,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现行低保信息系统,务必确保于4月3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低保手机APP应用工作按省厅统一部署开展。三是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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