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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的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发放主体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三条贴息资金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
2、注册在北京市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贷款服务中心入驻银行办理的首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首贷业务”)O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不在本细则支持范围。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第五条获得首次贷款的企业可从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两种
3、方式择一享受。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首贷业务,不再予以支持。第六条本细则适用的贷款业务为2022年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且当年未放款,于2023年1月1日以后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及2023年1月1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合同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首次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第三章贴息要求第七条贴息标准。按照首次贷款合同项下,自首笔放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1%的利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或展期期间支付的利息不予贴息。第八条贴息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银行在收取利息时,10OBP对应的利息由财政资金补贴,其余部分由企业支付。银行按季度向市经济和
4、信息化局报送获得贴息支持的项目。第九条贴息办理流程。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登记:一是通过“首都之窗”一一“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一一法人办事一一获得信贷线上登记;二是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三是入驻银行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登记时企业需签订承诺书(附件1-1)、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经分行审核确认后,应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贴息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反馈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
5、但不限于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付息方式、贷款利率、贷款利息(季度实付利息)、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入驻银行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收集符合条件且已按照减免利息付息的首次贷款业务,填报首贷贴息业务汇总表(附件4),并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第十条其它要求。各入驻银行为中小企业办理首次贷款业务时,需在合同、补充协议或其它文本中明确名义利率、实际利率(补贴后)和财政资金补贴力度(IOOBP)o各入驻银行应在贷款放款后及时进行报送,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对于延迟六个月以上(不含)报送的业务,不纳入实施细则范围。第四章担保费用补助要求第十一条担保费用补助标
6、准。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首次贷款业务,按照自首笔贷款发放起一年内的实际放款额和放款期限给予K的担保贴费。对于担保费率低于1%的,按照实际执行的担保费率予以补助,最长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期限为1年。第十二条担保费用补助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贷款业务,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时,直接在原定担保费率基础上降低IOOBP核算并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率低于1%的,不收取担保费);直接降费确有困难的,应在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原费率降低IOOBP核算并调整收费,同时向企业退回此期间多收取的担保费。在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情况下,可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请一次性担保费用补助。担保机构报
7、送的首次贷款业务,企业获得的首次贷款实际担保费率(降费后)不高于同期中小企业担保加权平均费率。第十三条担保费用补助办理流程。企业可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进行登记:一是通过“首都之窗”一一“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一一法人办事一一获得信贷线上登记;二是企业自行到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三是入驻银行或担保机构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代办登记,企业需签订承诺书(附件1-1)、告知书(附件12)、授权书(附件1-3),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和入驻意向担保机构。入驻银行和担保机构完成贷款审批后,应向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
8、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担保费用补助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反馈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编号、企业划型、是否是首次贷款,以及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日期、企业账户信息等。同时,入驻银行将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起止日期推送给对应入驻担保机构,由入驻担保机构将委托保证合同编号、担保费率、担保时限、担保费等信息补充完善,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入驻担保机构在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收集符合条件且已按照减免担保费率付费的首次贷款业务,填报首贷担保费用补贴汇总表(附件1-5),并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核后,
9、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第十四条其它要求。各入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办理首次贷款融资担保业务时,需在合同、补充协议或其它文本中明确名义费率、实际费率(补贴后)和财政资金补贴力度(IOOBP)。各入驻担保机构应及时进行业务报送,本实施细则发布后,对于延迟半年以上(不含)报送的业务,不纳入实施细则范围。第五章职责分工第十五条部门分工。首贷贴息和担保补助工作相关部门分工如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资金预算执行和申请,制定抽查核验工作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配合开展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用于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担保费用补助等相关工作。市政务服务局负责对贷款服务中
10、心开展政策宣传、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运维管理、与北京银保监局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网对接等相关工作。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入驻担保机构加大首贷服务力度、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推动首贷政策落实,对入驻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北京银保监局负责牵头开展首贷户拓展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首贷服务力度并积极向贷款服务中心引流,对入驻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督促入驻银行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推动首贷政策落实,协助开展抽查核验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与市政务服务局开展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与金融综合服务网对接工作,配合开展贷款服务中心政策宣传等工作
11、。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的企业清单配合开展拟贴息企业首次贷款核验工作,督促入驻银行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推动首贷政策落实。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预算和监督管理。预算管理办法和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参照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检查制度。驻场金融机构签订承诺书(附件1-6).诚信履诺告知书(附件1-7)o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北京融资担保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配合,每年度抽取部分贷款和担保业务的合同与凭证,对企业贷款、放款还款、付息付费等信息与汇总表信息进行核查。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对核查发现的,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延迟、
12、缺漏、不实的贷款业务等情况,由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对金融机构进行问题通报和督促整改;对金融机构出现报送不实信息等行为,被认定为违诺失信行为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把有关信息报送给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计入其信用记录;对申报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由金融机构配合追缴所涉财政资金,退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账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1月1日以后至细则发布期间实际放款的首次贷款业务,在金融机构调整实际利率/费率、并采用退息/退费或其他方式使企业享
13、受政策后,纳入细则支持范围。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附件17企业承诺书我公司秉持诚实守信原则,承诺首次贷款业务(认定标准见备注)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由于我公司所提供数据或信息不准确,造成财政资金拨付错误,我公司将退回财政资金,并承担相应责任。我公司承诺此项首次贷款业务未享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也未向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支持,若我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首贷贴息或同时获得首贷贴息和担保贴费支持,将向银行或担保机构退还多补贴的利息或担保费。我公司已被告知并充分知晓,本承诺书及履诺、违诺行为信息将被报送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我公司被认定的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将被纳入失信
14、记录。公司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日期:年月日备注: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企业告知书1.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北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首次贷款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我市对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进行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2 .本政策所称的“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人民
15、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中“中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条目记录均显示为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以个人名义所发生的贷款业务,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均不纳入本细则所称的首次贷款范围。3 .工作人员将向贵公司告知财政资金政策的相关内容、办理流程及资金发放形式。若贵公司符合中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进行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政策支持条件,首次贷款的利息/担保费中IOOBP对应部分,由财政资金进行补贴,剩余部分由企业支付,财政资金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担保费率低于1%的,担保费全部由财政资金补贴)。4 .若贵公司有意愿享受此项政策,请于贷款发放前及时通过线上、线下
16、方式到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登记。若实际贷款银行与填报的意向银行不一致,请于贷款放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实际贷款银行联系,由银行到北京贷款服务中心现场进行更改,如因贵公司没有及时登记或告知贷款银行而导致无法获得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政策支持,由贵公司承担相应后果。5 .贵公司应保证提交数据真实准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把本承诺书及履诺、违诺行为信息报送至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若贵公司出现报送不实信息等行为,被认定为违诺失信行为的,将被纳入贵公司失信记录;对违诺失信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涉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贵公司应将所涉财政资金退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账户。6 .贵公司此项首次贷款业务仅可享受一次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如该项贷款业务已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不再予以支持。如贵公司此项首次贷款业务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