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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1、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责任范围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别按照不同层次性质进行调查处理。(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3)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各级安全监察室、劳动
2、安全监察部门、公司工会等派人参加。人员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协同事发企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等部门组织调查处理。(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发生重大事故,在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企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临时调查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做好各项救援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形成记录向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报告。事发企业和集团公司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成主要或主管领导为主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数,分级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
3、协同。(5)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3、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4、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间(1)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企业相关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于事故发生后5日处理完毕。(2)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于事故发生后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同意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安委办及主管业务部门备案。(3)大事故和人员死亡事故。大事故由集
4、团公司和事发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大事故由基层单位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事发企业提出事故报告,事发企业10日内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人员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案。(4)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5、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后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6、企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责任。7、发生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事故损失的费用由事发企业承担。8、企业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明确以下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