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牛养殖合作协议 三方合伙办厂协议最新合同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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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肉牛合作养殖协议甲方:身份证号:地址:乙方:滨州市创智博天科技有限公司身份证号:地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充分商议,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时间1 .合作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渤海黑牛50头,双方合作养殖,通过肉牛出栏销售和会员领养获得共同收益。2 .养殖时间:自甲方将牛运达乙方牧场,并实际进入喂养操作之日起,至两年后双方商议确定终止养殖或者延续合作。第二条合作方式及地点1 ,合作方式:甲方选择不同体重和育龄的健康渤海黑牛,无偿放置到乙方的牧场,由乙方无偿提供养殖设施和喂养进行喂养,并作为农庄观光和会员领养项目。2 .甲方派遣技术人员到农庄指导肉牛养殖,并全权承

2、担养殖场防疫及安全平稳运行的责任;乙方负责全力支援该合作项目的经营管理,并利用其经济能力及销售信息辅助养殖场的发展。3,养殖地点:滨城区梁才办事处东刘村“一绿农庄”。第三条收益分配1 .在该协议有效期内,肉牛合作养殖的肉牛出栏完成销售之后,按以下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即肉牛销售利润总额减去甲方前期投资和乙方喂养投资后(以实际运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投资具体数目为准。),对肉牛养殖合作净利润按照五五分配比例进行分成。2 .如合同终止或者不能出栏屠宰,甲方收回所剩活牛,并补偿乙方当年的喂养成本。3 合同期间如有旅游观光和会员领养收入,归乙方所有。第四条责任约定1 .肉牛合作养殖场产权、建设使用权在乙方;肉牛

3、的产权归甲方。2 .养殖场升级建设或者确立商业产权或者进行扩容扩大情况下,乙方具备优先权、决策权。3 .双方坚持以优势互补、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养殖。4 .如果浮现重大疫情,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改变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市场严重萎缩,销售无法进行,本合同可商议终止,互不追究对方的经济责任和损失。第五条争议及公证L甲乙双方本合作协议基于友好商议原则,在见证人监督之下,对所有争议进行友好商议,协调解决。其他非商议争议参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仲裁与法律机构进行裁决。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经当事人双方商议一致,又不伤害国家、集

4、体和个人利益的;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商议解决。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见证方存一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见证方:(签字盖章)年月日三方合伙办厂协议甲方:法定住址:址:法定代表人: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理人:身份证号码:号码:通讯地址:址:邮政编码:码:联系人:电话:帐号:乙方:法定住法定代职务:委托代身份证通讯地邮政编联系人电话:帐号:电子信电子信箱:箱:丙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

5、份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帐号:电子信箱: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伙宗旨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工厂事务。第二条合伙企业概况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年,自起,至年月第四条出资方式1、甲方:出资额为占注册资本的%;2、乙方:出资额为占注册资本的%;年月日日止。元,以方式出资,元,以方式出资,3、丙方:不出资,以技术支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

6、%。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出资期限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者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六条出资评估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七条合伙企业登记全体合伙人允许

7、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第八条财务、会计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第九条赢余分配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2、赢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1)提取法定公积金10%;(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8、)o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第十条债务承担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4、由一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方(一位或者数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企

9、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第十三条其他合伙人的权利:1、有权监督执行事

10、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溥;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销该委托;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第十四条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允许: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

11、伙人的退伙;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五条禁止行为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未经全体合伙人允许,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3、除全体合伙人允许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禁止合伙人从事伤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六条入伙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需经全体合

12、伙人允许;2、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依法订立入伙协议;4、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可以退伙的情形(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浮现;2、经全体合伙人允许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十八条固然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

13、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第十九条除名退伙的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允许,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第二十条退伙程序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允许退伙,并签订书面协议;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者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3、退伙

14、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4、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者实物;5、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出资的转让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允许;2、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4、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5、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第二十二条企业的解散企业有下列

15、情况之一时,赋予解散:1、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浮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浮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三条清算的顺序1、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5、清算后的赢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6、清算后如亏损或者企业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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