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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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第三条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奖励对象为: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中具有重大创新、符合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标准、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及在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省绿色建筑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五年评选一次。第五条获得省绿色建

2、筑创新奖的项目,可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选。第六条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归口管理,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事务性工作。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入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域内省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的申报、初审和推荐上报。第二章申报条件、内容和程序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创新奖的基本条件:(-)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宜居等方面,综合效果

3、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三)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的特色,因地制宜地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四)项目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程款。(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六)已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第九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申报单位应提交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申报书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一)申报书纸质文件一式10份、电子版1份;(二)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相关证

4、明资料、取得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和评价报告。纸质文件一式2份、电子版1份。具体内容和要求如下:1、工程项目概况。2、工程项目创新性说明。在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按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地、节能、节水、节材X环境宜居、提高与创新六类指标归纳和总结,重点对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推广价值,以及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益等内容进行总结说明。3、相关证明资料。如:设计文件、图纸、过程控制资料、运行报告及相关数据等。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后发生重大的技术变更,还应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包括设计说明、图纸、计算书、设计变更等。4、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复印件和评价报告。第十条申报程序:(

5、-)申报单位向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X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单位原则上由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等主要参建单位联合申报也可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申报或其中一家单独申报。其它参建单位可随主要参建单位申报。申报一等奖的,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8家,人员不超过20名;申报二等奖的,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人员不超过15名;申报三等奖的,申报单位总数不超过4家,人员不超过10名。(二)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X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河北

6、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三)河北省绿色建筑推广与建设工程标准编制中心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三章评审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立评审专家委员会并负责组织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委员会由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根据申报项目情况,评审专家委员会可分别组成专项专家组。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家、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申报材料,通过质询、讨论和评议,进行评审,确定拟获奖项目及等级。第十三条根据需要可组织核查小组对需要实地核查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小组由4-7名专家组成,被核查项目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派人参与核查工作。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7、)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介绍;(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凡核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文件资料,申报单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三)听取业主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及运行情况的评价意见。核查小组向业主及监理单位咨询情况时,申报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四)查阅工程的有关文件与技术、质量以及管理资料等;(五)核查小组向评审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第四章公示与公布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署实名的书面形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8、厅提出异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第十六条异议分为技术性异议和非技术性异议。凡对公示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提出的异议为技术性异议;对公示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及人员排序的异议为非技术性异议。审定等级不在异议范围内。第十七条技术性异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非技术性异议由项目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并将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八条无异议或有异议已妥善解决的公示项目经审定后,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公布。第五章纪律第十九条申报创新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申报获奖资格。第二十条评审委员和现

9、场核查小组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第六章奖励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获得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及相应的单位和人员颁发证书和奖牌,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十二条获奖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十三条对已经获得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若发现其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对情况属实且已影响获奖项目资格的,取消其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项目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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