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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村文化活动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村文化活动室在推动乡村文化建设、促进农民文化素质提升方面的作用,规范村文化活动室的管理,现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村文化活动室是村委会为方便群众开展文化、教育、娱乐等活动而设立的公共场所。主要提供阅读、学习、交流、文艺演出及其他文化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第三条:村文化活动室开放时间:每日上午8:OO至晚上10:00,法定节假日与周末正常开放,如需调整,需提前2天申请村委会审批。第四条:村文化活动室的使用是免费的,但有关活动经费和器材费用应由活动组织者自行承担。第五条:村文化活动室的使用对象为本村村民,夕睐人员需经村委会同意。第六条:
2、使用村文化活动室前,应当提前进行使用申请。申请人应向村委会委员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事先说明使用场地、时间、目的,应有组织并保证活动安全。第七条:村文化活动室内设有文化娱乐器材,使用时应注意保护,如有故障或损坏,产生费用由承担使用责任方负责。第八条:村文化活动室内严禁吸烟、酗酒、赌博、打牌、打麻将等活动,违者将被责令退出并记入个人档案。第九条:使用村文化活动室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保管好场内设施设备、维持良好秩序、遵守场地活动时间规则。第十条:在活动结束后,主要使用者应当将场地内设施设备清理干净、归位、封锁门窗、关闭空调等设备。第十一条:如有发现使用者非法使用场地或设施、设备共有财物而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使用者承担赔偿。第十二条:使用者在使用场地发生人身损伤的,应当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处理。第十三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使用者,村委会有权停止其使用,并按情节轻重记入个人档案;对严重失范的使用者,要以违法行为处理。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村委会制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村委会表决通过,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