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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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海上船舶管理秩序,维护海上生产安全和厦门海域平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我市户籍人员所有的,在厦门市海域内现已事实存在并在镇街登记具有“识别牌(号)”的,涉及民生并从事海上相关生产作业活动,船长未满1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60马力(或44.1千瓦)的机动船舶。二、亶!原则乡镇船舶按照“阵地化、组织化、信息化”管理要求,实行“区委区政府主抓、镇

2、街落实、行业指导、上下联动”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工作运行机制,落实以下原则。(一)登记管理原则。乡镇船舶实行“谁登记、谁管理、谁负责”原则。(二)总量控制原则。现有乡镇船舶数量实行“存量过渡、只减不增”原则。(三)以港管船原则。实现一艘乡镇船舶必须依托一个船舶停泊点管理的原则。三、工作目标(一)建立健全以区为主的乡镇船舶管理体制机制,市级各行业部门加强指导、区级压实责任,实现对乡镇船舶的有效管理。(二)通过整体规划和标准化提升,建设点位合理、布局均衡、安全和信息化管理达标、景观优美、兼具休闲元素的船舶停泊点,落实“以港管船”,实现所有船舶必须依托停泊点管理的目标。(三)推动个人(含合伙)所有的乡镇

3、船舶通过3-5年过渡期实现规范管理,引导乡镇船舶纳入公司化或合作社管理;建立公司化或合作社管理的乡镇船舶日常经营管理运行体制机制,实现所有符合条件的乡镇船舶由企业或合作社经营运作的管理目标。四、船舶管理(一)镇街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为乡镇船舶建立档案,登记用途,做到“一船一卡”“一村一档”,安装识别牌、刷写识别号以及定位系统,属地相关部门协助镇街做好登记管理工作。禁止乡镇船舶变更登记人。(二)一艘乡镇船舶只能登记一处船舶停泊点。确需临时停靠的必须向登记所在地船舶停泊点申请,经双方停泊点负责人同意后才能停泊。禁止在非停泊点岸线上停靠、锚泊上下人员或货物。(三)乡镇船舶必须在登记时明确航行作业

4、的海域范围,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船舶活动区域进行管理。(四)乡镇船舶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确实需要变更用途的,船舶所有人应向原登记管理的镇街提出变更申请和理由,镇街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登记建档。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变更一次。(五)乡镇船舶应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备以及具有定位通讯、报警等功能的安全终端。(六)镇街对辖区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标准参照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第一版)(见附件)。技术力量不足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对未列入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意见(第一版)的泡沫、泡沫混装、水泥等材质的船舶要限期退出,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

5、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七)对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连续两次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负责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A)现有登记的乡镇船舶使用者故意损坏、拆解、关闭定位系统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九)乡镇船舶擅自赴敏感海域作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注销识别牌(号)并拆解船舶。(+)乡镇船舶从事海上非法养殖、非法捕捞、非法交易、非法载客、走私贩私、偷私渡等违法行为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船舶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

6、通报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注销识别牌(号)。(十一)因船舶老旧不能继续使用的船舶,不得随意停放,占用渔港、码头、滩涂或航道等水域,超过六个月以上,由原发放识别牌(号)的镇街收回注销并组织拆解,船舶所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五、从业人员管理(一)乡镇船舶登记人必须为户籍地和居住地均在本镇街18周岁(含)以上的村居民,国家工作人员(含机关事业人员、国有企业人员等)和其他人员不能作为乡镇船舶的登记人员。(二)乡镇船舶所有人原则上应与登记人一致,一艘乡镇船舶可登记的关联从业人员(仅限户籍在本区的船舶所有人的近亲属)不超过三人,一户原则上登记一艘船舶。对现有一户多船的限期处置,船舶所

7、有人主动配合的,属地政府可以适当予以奖励。(三)乡镇船舶驾驶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及航海技能培训后,才能驾驶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1次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六、停泊点建设管理(一)船舶停泊点是加强小型渔船、乡镇船舶等小型船舶管理和沿海治安管控的重要平台。按照“党管、政建、合用、民参”的总体要求,区委区政府、镇街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停泊点的建设和管理。(二)船舶停泊点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停泊船舶大于500艘的为一级停泊点,200艘至500艘的为二级停泊点,50艘至200艘的为三级停泊点,50艘以下的为四级停泊点。(三)船舶停泊点应配备相应的责任领导、管理人员和若干船管员。责任领导应由各镇街指

8、定一名领导担任。管理人员应由村干部担任。各镇街按照停泊点的级别负责配备若干船管员,其中一级停泊点不少于10人,二级停泊点不少于8人,三级停泊点不少于6人,四级停泊点不少于4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指导船舶停泊点的管理工作。(四)船舶停泊点负责渔船民及船舶的进出港申报及生产安全检查,加强岸线、港汉澳口巡查检查和治安管控,维护停泊点的船舶停泊、进出港秩序,及时报告、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七、职责分工(一)市海管办主要职责:L研究乡镇船舶制度建设和指导工作机制运行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2 .督促各区落实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实现乡镇船舶合作社或公司化管理改革工作

9、。3 .指导各区做好船舶停泊点建设工作,督促各区加强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市海防办主要职责:L支持、配合市海管办完善乡镇船舶管理制度机制建设。4 .将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纳入平安海域创建考核,督导推动工作落实。(三)各区委区政府主要职责:L统一领导本辖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定期研究部署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治安管控等重点工作。5 .指导、督促各镇街做好乡镇船舶的登记、立卡、建档等工作,推动各镇街做好乡镇船舶公司化(合作社)建设。6 .加强本区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信息化建设,建立区级统一指挥监管平台,建立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7 .组织本区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

10、管理工作,开展本区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组织镇街、村居以及船舶停泊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管理培训工作。督促镇街和本区相关行业部门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普法宣传。8 .落实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组织完成乡镇船舶合作社或公司化管理改革工作。9 .组织查处本辖区内违法违规乡镇船舶,组织处理本辖区不符合登记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查处辖区内停泊在沿海岸线、港澳口、码头、滩涂、船舶停泊点等处的“三无”船舶。组织开展辖区内乡镇船舶的违规建造检查和查处。10 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镇街和区直相关部门落实乡

11、镇船舶安全事故整改措施。11 落实对镇街年度平安建设的考核,督促区直相关行业部门落实乡镇船舶管理责任和岸线管控。(四)镇街的主要职责:L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船舶管理运行机制,加强辖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加强乡镇船舶预警监控系统建设,建立本辖区乡镇船舶预警监控平台。12 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船舶登记、建档立卡,组织制作、发放乡镇船舶船牌,组织刷写乡镇船舶船名号。对违规违法、不符合标准以及安全检查不合格等乡镇船舶进行注销。督促符合行业登记条件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按规定向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13 建立落实镇街干部包干到村、挂钩督导

12、乡镇船舶安全生产制度。14 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乡镇船舶,应禁止离港、责令整改;对因老旧无法整改达到安全要求的船舶,组织处置。15 组织辖区内乡镇船舶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16 开展辖区乡镇船舶实施日常安全检查,按闭环管理要求排查治理乡镇船舶事故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乡镇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本辖区乡镇船舶海上救援。17 指导、督促村居做好乡镇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五)市海洋发展局主要职责:L指导各区做好涉渔乡镇船舶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18 加大对乡镇船舶海

13、上违法捕捞的查处打击力度。19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配合涉渔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六)市公安局主要职责:L指导各区做好乡镇船舶陆上治安管理及沿海岸线治安管控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20 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及乡镇政府开展乡镇船舶违法行为检查、查处。21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救援,根据职责任务需要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七)厦门海事局主要职责:L负责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支持配合各区开展海事领域乡镇船舶违法违规专项整治行动。2 .支持各区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各区开展涉渔乡镇船舶从

14、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3 .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A)厦门海警局主要职责:L负责查处海上发生的乡镇船舶违法犯罪行为。防范、打击和侦查乡镇船舶海上走私、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4 .负责海警管辖范围内的乡镇船舶涉渔执法检查和处罚。负责乡镇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的海上治安管理工作。指导各区落实乡镇船舶海上治安管理等各项制度。5 .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组织或参与乡镇船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九)厦门港口管理局主要职责:1 .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开展乡镇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调查处理港口水域乡镇船

15、舶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乡镇船舶海上救援工作。2 ,配合各相关部门依法在港口水域对水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和老旧运输乡镇船舶进行监督检查。3 .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在港口、码头的乡镇船舶的违法行为,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八、工作要求(一)加强区级统筹管理。各区党委政府应成立联合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镇街做好乡镇船舶的管理,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海洋、公安、海警、海事等职能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良好管理机制。(二)落实镇街属地责任。镇街负责本辖区乡镇船舶行政管理(含登记管理)和日常管理。落实“定人联船、包船到人”,实行分片包干、网格化管理工作。(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6、。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安全,防止和减少乡镇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区、各相关部门要重视乡镇船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对小型船舶的AIS、定位终端系统、各停泊点监控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五)推动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各区应有计划有步骤推动乡镇船舶从业人员转产就业工作,结合厦门海上休闲旅游业的实际需求,采用合作社或公司化运行模式,整合现有资源,吸收部分乡镇船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的渔船民再就业问题。附件:厦门市乡镇船舶安全技术评估指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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