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图书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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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层次的东西。木文就是想探究这个相关问题,研究代签名人生保险保单的法律效力。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对合同无效和合同有效的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代签名保单的效力,认为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接着从证据角度指出了签名在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方面的证明力,并进一步分析保险公司不能够仅仅根据签名的瑕疵提出投保人意思表示和告知义务的瑕疵,从而主张保单无效。然后,从保险代理关系分析代理人的不规范行为保单效力的影响,认为应该把代理风险分配给保险公司。最后,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仅以代签名认定保单无效对保险公司也不是完全有利的。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分析的基础上,重

3、点论述了民事法律制度应该如何规范保单签名,确认代签名的效力,分配风险。另外还从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和投保人自身素质的角度对如何规范保单签名作了简要分析。本文分析的是个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相关问题,这些分析其实也适用于保险公司的员工和保险代理机构员工,以及被保险人签名被代签的相关问题。但是,相比之下,它们之间仍有许多区别,为了把研究相对集中,文章没有展开论述,但是这些相关问题非常值得深入研究。本文的写作方式方法是对相关问题的分析从小的切入点入手,首先进行法条分析,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论述,然后不断深入法理,逐步延展,层层递进,注重法条和理论的结合。在人身保险实践中,保险代理

4、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投保人在保单上签名,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单上客户的签名是保险代理人替客户签的,不是客户亲笔所签的现象十分普遍。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尤其是在射幸性质比较突出的保险险种的赔付中,保险金的支付要远远大于保费的收入,保险人有时就以保单上没有客户真实签名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本文拟就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的法律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人身保险实践中有这样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些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理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第二种是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在这两种情况下

5、也往往同时涉及“保险代理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关键的相关问题,因为深层次和基本的相关问题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这样的行为对保险人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与之形成表见代理关系,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常常发生于保险代理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如当事人曾经通过保险代理人投过保险,保险代理人利用此间获得的各种当事人的信息(如银行帐号)和保险活动的不规范擅自为当事人续保,冒签保单,保险公司把保费划入其帐上,在不存在表见代理和当事人事后明示或默示认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而且甚之保险代理人可能侵犯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6、本文所论述的代签保单相关问题不包括以上情况,其事实前提为:1)保险代理人是有保险人授权的代理人;2)保险代理人以投保人的名义代签保单;3)投保人有投保的意思表示。同时,根据投保人对代签名的心理状态,此时代签名存在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投保人明确同意保险代理人代其签名,如投保人为了便利,授意保险代理人全权处理自己的投保事项,签名自然包括其中。第二种是投保人事先不知道保险代理人代其签名,后来发现但未表示反对,默认保险代理人的代签行为,如,投保人不知道须自己签名,保险代理人擅自替投保人签名,或投保人知道须亲自签名但认可保险代理人代签的行为,或者投保人曾经有过亲自签名,但是保险代理人在投保人签单后回公

7、司交单,因投保单合适的内容填写有误而不能进单,于是重新填写一份并代客户在投保单上签名,投保人在拿到保单时发现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以上情况下投保人都知悉代签名的存在。第三种是,投保人始终不知道签名为保险代理人代签,这种情况多因为保险代理人近似地模仿了投保人的签名。这样的分类不仅能够协助我们认识实践种代签保单的情形,而且这样的分类在规范代签保单的法律制度设计上也是有意义的,这将在文章的最后论述。以下进入对人身保险保单代签名法律相关问题的研究部分,首先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对保险公司主张代签保单无效提出质疑。一、从法律对合同无效的规定看保险公司主张代签保单无效必须要有法律依据,那么法律对保险合同无效是如何规

8、定的?从合同法第52条和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可以清楚看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保单的事实不属于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又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呢。合同法与保险法中都没有针对保单签名的直接规定,而有关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是这样的: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合适的内容的形式。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9、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合适的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从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书面形式并不仅限于保单,还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保险合同合适的内容的形式,而其中一些合同形式本身的相关技术特点就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不能把签名作为合同形式的要件,尽管目前保险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般是保单、暂保单和其他书面的保险合同,但新合同法对合同形

10、式的规定正是为适应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的合同形式的,保险合同的形式必然也会不断被探索和创新的。虽然其中有些合同形式引起了一些法律相关问题,争议很大,仍然没有解决,比如电子签名的效力,而且具体到人身保险合同,目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是保单,但是这至少说明当前法律并没有把签名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所以投保人亲自签名保单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构成代签保单无效的依据。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相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

11、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对代签名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虽然该通知要求保单应为投保人亲自签名,但是没有对保险代理人代签如何处理做出规定,并且保监会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只是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二、从法律对合同成立和效力的规定看以下进一步从正面对代签名保单的效力进行分析。合同法第二章对合同的订立做出规定,其中合同成立的要件可以概括为:1。有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2)有合同的基本条款;3)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的合意。而且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

12、合同成立。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而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未规定投保人的签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将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从代签保单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签名不是投保人亲自所签,但投保人与保险代理人有真实的接触,投保人存在真实的投保意思表示,知道保险代理人在进行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活动,投保人已按约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的合适的内容“认可”(认可的相关问题在后面作详细论述),所以该保险合同

13、事实上已经成立。合同成立表明合同存在,这是个事实相关问题。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为法律认可的有效合同,这些条件是:1)同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立保险合同的资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且必须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相关能力和民事行为相关能力;2)合同当事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体地就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投保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即要约)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3)合同合适的内容合法。代签名保单如果符合这些要件就是有效的,而实践中被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的。从以上对合同无

14、效和有效的正反两个方面分析来看,保险公司仅仅以保单代签名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从证据角度看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明显地表现出从重形式到重意思的趋势。但重意思不等于完全否定形式,因为法律难以确定纯粹的内心意思,只有意思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把握和认定时,法律才能准确地评价,而且,过去的即成为历史,所以客观发生过的事实必须从客观留下的印记进行考察,合同形式便能满足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体现了安全和效果的平衡。人身保单是人身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与保险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更改保单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的约定书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合同。实践中所说的人身保单代签名实际是

15、指代签名存在于这些法律性文件中,并非仅指保单的代签名,因为实际上保单和其他文件是不可分割或重合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投保单是保险公司事先准备、具有统格式的,由投保人填写而向保险人发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要约,为了体现真实投保意愿,维护投保人的利益,避免理赔纠纷,其合适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人身保险中,投保人须完整、准确和真实地填写投保单所列明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本次项目,包括投保人资料、被保险人资料、受益人资料、投保事项、健康告知、财务及其他告知说明、特别约定和投保声明等,真实性特别要求投保单一般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并签名,而

16、不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理填写并代签名。投保单经过保险人签章承诺后,保险合同成立,作为保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单载明当事人双方式方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是保险合同内同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合适的内容的载体,其合适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如被保险人名称(姓名)及住所、保险标的极其所在地、保险价值及金额、保险期限、危险说明及承诺的义务。(2)保险事项,及保险人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3)条件事项,及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样,保险单的法律意义就在于:(1)证明保险合同的成立。(2)确认保险合同合适的内容。(3)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另外保险单还具有证券作用。投保人在保单上的签名在以下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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