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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病人转诊制度为了规范我院传染病病人转诊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做好传染病病人地转诊工作。1、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须分诊引导至感染疾病科相关门诊进行初诊,或转至感染科。2、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工作。按照传染病处置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诊途中各逗留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或造成院内感染事件。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并进行消毒。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其他重大烈性传染病人应立即先隔离,再转诊。3、对危重传染病病人先就地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诊到指定医院进一步治疗。4、对肺结核病人应按区卫生局关于结核病人归口管理的要求进行归口治疗。5、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时应填写转诊单,并做好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