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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分红事宜的补充协议甲方(出资方1)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出资方2)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丙方(出资方3)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丁方(公司)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1 .交易背景1.1. 主交易合同:本协议各方于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出资合同(下称“主交易合同。1.2. 经各方协商一致,就公司分红事宜签订本补充协议。1.3. 本协议是主交易合同的一部分。本协议与主交易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以主交易合同约定为准。2 .优先分红安排2.1. 优先方:甲方。2
2、2优先方出资额:即主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优先方出资额,以优先方实际支付金额为准。2.3. 公司及本协议其他各方同意保证优先方取得回报,包括:2.3.1. 公司有利润可以进行分红时,应先对优先方进行分红,直至优先方收回投资。优先方收回投资是指:公司对优先方的分红金额=优先方对公司的全部投资(即优先方对公司的全部出资额)+优先方合理回报。优先方合理回报按优先方出资额*年利率10%计算,自优先方实际投资之日起计算至收回投资之日止。2.3.2. 优先方收回投资之前,公司不得对其他任何股东进行分红,其他任何股东亦不得要求公司进行分红。2.3.3. 优先方收回投资后,公司即可按各方约定及公司章程约定的分红比例
3、进行分红(优先方仍有权正常参与分红)。2.3.4. 公司及本合同其他各方同意保障优先方的优先分红权利。公司应在支付分红时,按本协议约定直接向优先方支付分红,其他各方无异议,包括应配合通过相关决议。2.4. 保底承诺2.4.1. 公司及本协议其他各方同时承诺保证优先方收回投资的时间不晚于:年月曰(最晚收回投资时间)。2.4.2. 如在最晚收回投资时间优先方仍未收回投资,则公司及本协议其他各方应在10天内以现金方式向优先方支付差额部分,使得优先方收回投资。2.4.3. 如公司及本协议其他各方逾期支付的,除应继续履行使得优先方收回投资以外,还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优先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
4、支付之日为止。2.4.4. 无论公司是否有利润可分配,均不影响本条保底承诺的效力;如无公司无利润可分配,则本协议其他各方应以自有资金向优先方支付补偿直至实现上述保底承诺。2.5. 公司及本协议其他各方应就本协议约定的优先分红安排下的义务对优先方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本协议内容无效或部分无效。如本协议项下公司的义务未得到司法机构支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各方继续向优先方履行约定的义务。3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由主交易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4 .合同联系方式各方同意以主交易合同中确认的联系方式作为本协议指定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5 .本协议效力5.1. 本协议约定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5.2. 本协议约定与主交易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6 .生效条件6.1. 本协议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且与主交易合同一并生效;如主交易合同不生效,则本协议亦不生效。62如主交易合同解除,则本协议一并解除。7 .附则本协议一式三份,本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丁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