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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收承付结算的知识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
2、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IOOOO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IOoO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L托收。收款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以受理。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
3、收。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并应将托收凭证、商品发运证件及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凡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2 .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付款人签订协议,选择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邮寄等方式。
4、付款人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是购货企业根据购销合同对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即承认付款。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按照收款人指定的划款方式,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是购货企业收到银行转来的有关托收结算的各种凭证及货物,并经货物检验合格后才承认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
5、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对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采用验货付款的,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3 .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
6、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属于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品检验部门的检验证明;属于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其有关数量的记录;属于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开户银行必须认真审查拒绝付款理由,查验合同。对于付款人提出拒绝付款的手续不全、依据不足、理由不符合规定和不属于上述七种拒绝付款情况的,以及超过承付期拒付和应当部分拒付却为全部拒付的,银行均不得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业务,收款方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付款方通过“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