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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结算的知识信用证,是开证银行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信用证起源于国际贸易结算。在国际贸易中,为了避免交易风险,进口商不愿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这时,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融通资金,信用证结算方式由此产生。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主要应用于国际结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也可办理国内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业务。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要特点包括:(I)开证银行负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实质上
2、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文件,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主债务人),销货方通过有关银行向信用证上的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银行应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均以信用证为准。即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规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而不管销货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因此,信用证是一种依据购销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后又与购销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3)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种单据的买卖,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而对货物的真假好坏、是否已装运、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地,都不负责任。如果购货方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开证银行也不能以购货方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人要能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理由。采用信用证结算,出口方(收款方)收到信用证后,发运有关货物并签发有关发票及账单,连同运输单据和信用证一起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退还的信用证等有关凭证编制收款凭证;进口方(购货方)在接到开户行通知后,根据付款赎回的有关单据编制付款凭证。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通过“其他货币资金一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