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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施工生产(一)工程项目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针对工程特点和环境保护要求,动态辨识项目噪声污染源,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案,并组织进行逐级交底。(二)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三)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积极采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和有效的防治噪声技术和施工工艺,减少施工噪声排放,减轻对周围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四)应合理安排强噪声设备的作业时间,并尽量错开时间使用,对超出噪声限值的设备应
2、及时修理或更换,对产生较大噪声的设备维护应在封闭场所内进行。(五)噪声敏感区内施工应优先采用商品混凝土,如无条件,拌和系统应采取减震降噪措施,降低噪声污染。(六)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七)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提前报请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二、车辆及机械设备(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制动性能良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二)工程抢险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三、办公、生活及其他(一)职工生活区、服务区等,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确保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在已经交付使用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