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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 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 帘。2 .供厨房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 ,并应设置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中间罐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 .厨房区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设置独立的瓶 组间,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 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 m3的瓶组 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瓶 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 ITf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 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 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 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