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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 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 设施。三、职工自行携带工器具、机器设备进厂进行涉药作业。四、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五、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六、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或 者不符合要求。七、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八、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或者违规私搭乱建。九、工厂围墙缺失或者分区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十、将氧化剂、还原剂同库储存、违
2、规预混或者在同一工 房内粉碎、称量。十一、在用涉药机械设备未经安全性论证或者擅自更改、 改变用途。十二、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的存储能力与设计产能不匹配。十三、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四、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伪造许可证。十五、生产经营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或者生 产使用违禁药物。十六、分包转包生产线、工房、库房组织生产经营。十七、一证多厂或者多股东各自独立组织生产经营。十八、许可证过期、整顿改造、恶劣天气等停产停业期间 组织生产经营。十九、烟花爆竹仓库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者生产 经营违禁超标产品。二十、零售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在 零售场所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