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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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章程时应当删除本方框提示内容)1、本范本仅供参考,合用于2-50个股东并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 会的有限责任公司;2、范本中有下划线的,应当填写;3、制作章程时,可以根据本范本中“注”的内容修改相关条款, 并应当删除“注”的内容。4、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 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 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2、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第二章 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营业期限 及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名称为:(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注:公司名称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O(注:1、住所应当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与 公司住所证明的记载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2、地方人民政府对“一照多址”有具体规定的,且公司决 定不采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 所的,曾经设的经营场所应记载于本条,记载于本条,记载 方式如下:经营场所1 :;经营场所2:;)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1、公

3、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2、经营范围涉及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像关批准文件、证件表述;批准文件、 证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或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不涉及上述事项的,参照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 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第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之日起计。(注:营业期限也可“年”或者“至 生月 日”,按需选择其一并修改本条。采用上述方式记载营业期 限的,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需存续的,应当在营业期限届满 前修改本条

4、,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注:1、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 将本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已实缴。”2、公司设立时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时,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注 册资本数额不得低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3、因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注册资本, 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 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确定。)第九条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公司 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新 增资本的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注:

5、可以约定按照其他方式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并修 改本条)第三章公司的股东第十条公司股东共上分别是:1、姓名(名称):,证件名称:J证件号码,住所:;2、姓名(名称):,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住所:;(注: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与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 一致。)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置备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记载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更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注:可以就股东名册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更新、使 用规则制定相关规定,并记载于本条。)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 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记载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第十

6、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预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等权利;(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分取红利。(四)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其 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五)按有关规定质押所持有的股权;(六)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 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 阅。(七)在公司清算完毕并清偿公司债务后,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财产。(八)参加股东会,并按本章程

7、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九)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权利;(十)股东会的决议内容或者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约定股东的其他权利,并记载 于本条。)第十四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本章程载明的各自所认缴的出 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 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 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五)不得抽逃出资;(六)不

8、得滥用股东权利伤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血;(七)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伤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四章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第十五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1、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 万元,在年L日螫足,其中,以货币出资万 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万元。2、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万元,在年一月一日前缴足,其中,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其他出资方式)作价出资 万元。(注:1、其他出资方式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 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2、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应当将本条中的 “在生月_日

9、峥足”修改为“已于年缴足。”3、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在股东缴纳出资 后应当依法公示;可以将缴纳情况记载于本条,并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本章程。4、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可以将全体股东约定的出资 期限内各股东分期出资的期数和每一期的出资额、出资时 间、出资方式记载于本条。5、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将本条修改为注册资本 变更后对应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7、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的,本章程应当载明全 体股东约定的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全体股 东的出资总额等于原

10、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净资产,出资方式为 原非公司企业法人净资产对应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出资 时间为原出资人的出资时间。)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 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 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 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十七条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八条 股东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 司营业期限。(注: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应当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 公司章程规定了明确的营业期限的,出资期限应当在营业期 限内;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其主体资格证明载

11、明存续 期限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该存续期限内;股东为自然人的, 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第十九条 股东不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 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 担违约责任。(注: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可记载于本条。)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 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 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时, 如资不抵债,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五章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份 股权。股东

1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允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 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 为允许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允许转让的,不允许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允许转让。经股东允许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 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商议确定 各自的购买比例;商议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 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允许转让”,可由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注:对股权转让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容。)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 转让股东的股

13、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 权的,视为抛却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章程和股 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请求公 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 购协议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后,应当办理减资登记。第二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 转让股权的,受让人应当承继转让人的出资义务。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 承股东资格。股东未履行

14、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继承 人应当承继股东的出资义务。(注:对股权继承另有约定的,应按约定修改本条内 容。)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经理担任,由经理担任 的,应当修改本条。)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委托他 人代行职权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第

15、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 章程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作出违背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的行为,不得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上述规定,伤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浮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解除其 职务,重新产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二)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其丧失 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资格的;(三)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四)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法定情形。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 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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