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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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 年4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 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 册管理,维护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交通运输 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经依法注册后从事交通运输 工程相关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 师注册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

2、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分为公路、水运工程 两个类别。每个类别均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 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全 过程的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与审核, 项目评价造价分析;(二)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与审核;(S)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四)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与管理;(五)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 程造价纠纷调解;(六)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

3、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 作,并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一)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 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第五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 制度。通过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且拟从事 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 执业。第六条申请注册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人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通过相应类别、等级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二)受聘于一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从事交通运输 工程相关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三)未受刑事处罚,或者刑事处

4、罚已执行完毕。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一级造价工程 师的注册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二 级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 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之日起1年内,向第七条规定的许可 机关申请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应当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 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信息:(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注册申请表;(三)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五)逾期申请的,还应当提供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的相 关材料。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应当通过全

5、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系统,在线 办理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受理、审批等相关工作。申请人通过全国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相关管理系 统在线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或 者信息录入系统,并对提交材料或者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定开展许可工作。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或者纸质造价工 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式 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注册证书有效期4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第十一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可以在注册证书 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提 交以下材料:(一)延续申请;(二)与聘用单位

6、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S)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继续教育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收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交通运输 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造价工程师是否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 关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 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 的决定。第十三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单位发生 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注册。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销注册证 书或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 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7、第十五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注册证书 明确的等级及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形成 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执业印章由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自行制作。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 业。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执业期间,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 水平。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方式按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依照职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活动的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可以询问当事人,向造价工程师所在的执业单位或者相关人 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有关资料。第二十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 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 正,并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当对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实施信用管理,并按照规定将 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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