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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市直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跨县(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处
2、置。1.2.2 及时应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1.2.3 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4个实施方
3、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省转贷市、县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
4、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区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
5、工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政府督查、宣传等部门、单位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2.1.1 市级层面市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 1.2县(市、区)级层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债务风险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
6、作,完成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2.2部门职责2.2.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2.2.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2.2.4审计部门负责对
7、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2.2.5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2.2.6银监部门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非法集资等风险处置工作。2.2.7宣传部门负责在发生风险事件后,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正确引导舆情。2.2.8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3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监测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做好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
8、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3. 2分析排查市、县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并加强政府性债务监管方式和手段,根据本地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定期考核评估本地和部门债务风险状况。列入债务高风险的地区,要认真分析部门、行业风险情况,排查本地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3.3 信息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3.3.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预计在采取统筹本级财力处置政府资产等措施后仍无法按期足额
9、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3.3.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3.3.3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
10、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3.3.4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3.4 分类处置3.4.1地方政府债券对政府债券,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3.4.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政府不得拒绝,但原债务的偿还渠道不变,仍由原债务人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息。(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
11、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3.4.3存量或有债务(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
12、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3.4.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4.3第(1)项依法处理。3.5债务风险事件级别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I级(特大)、级(重大)、In级(较大)、W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3.5.1I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省
13、转贷的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2)市本级或2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市本级或2个以上(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4)全市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5)需要认定为I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5.2II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全市出现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支付政府债务本息
14、,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2)全市出现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3)县级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5)需要认定为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5.3III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各县
15、(市、区)人民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2)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3)需要认定为In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3. 5.4IV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2)需要认定为IV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4应急响应4. 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1.1IV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1)有关县(市、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