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深化乡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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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送审稿)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党建统领的基层治理体系建设,就深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推进乡镇(街道)执法职责、执法力量、执法资源有效整合,加快形成职责清晰、协同高效、机制健全、行为规范、监督有效、惠民有感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新格局。到20

2、23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融入基层治理体系,高频率、高综合、高需求执法事项纳入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拓展到40%以上的执法领域,“综合监管一件事”推广到10件以上,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数字化应用投入试运行。到2027年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健全,“执法+监督数字化应用普遍推行,“县乡一体、条抓块统”的基层治理格局基本形成,形成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有重庆辨识度的改革成果。二、任务(-)明确执法事项。市政府制定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共115项,见附件)。其中20项属于基层急需、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

3、且普遍能够承接并有效实施的列为“规定事项”,所有乡镇(街道)都应当实施;其他95项,列为“自选事项”,由乡镇(街道)根据地理区位、人口规模、产业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地制宜选择实施。区县域范围内同类型乡镇(街道)选取的自选事项要基本统一。乡镇(街道)承接指导清单中的执法事项,加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街道)实施的执法事项,梳理形成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由区县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区县要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进一步需要下放或者调整执法事项的建议报市政府,市政府适时对指导清单进行迭代优化。乡镇(街道)法定执法事项以及区县部门派驻力量在乡镇(街道)实施的执法事项,按照全市三级

4、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机制由市级执法部门进行动态调整。有关乡镇(街道)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区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已经实际运行,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执法事项要一并纳入抓好落实。乡镇(街道)构建“法定执法+赋权执法+委托执法+派驻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新模式。(二)统筹执法力量。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全部纳入“平安法治板块”运行和管理,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实施权限范围内的执法事项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措施,区县部门派驻、包片等方式下沉的执法力量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筹运行,由乡镇(

5、街道)“平安法治板块”统一指挥调度,以乡镇(街道)为主进行考核评价,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三)创新执法方式。聚焦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高频高危领域,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街道)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监管一件事”清单,综合集成多部门多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明确具体执法应用场景牵头单位,细化监管职责和任务,向社会公布。执法牵头单位要制定执法监管工作计划,乡镇(街道)与区县部门以及下沉乡镇(街道)执法力量联动,实施进一次门、查多项事、一次到位的“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减少重复执法和执法扰企扰民。执法牵头单位要适时对监管需求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优化检查内容,调整、扩大“监管一件事”覆盖范围。要结合实际

6、创新工作机制和监管手段,探索文明执法和柔性执法,对企业群众靠前指导,对监管风险及时防范,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四)强化协调监督。区县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的培训、指导和监督,帮助培养法制审核人员,探索基层律师驻队等模式,全面提升乡镇(街道)执法能力水平。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中涉及复杂、疑难事项,可以向区县有关部门提出协助请求,区县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乡镇(街道)日常执法中的职责争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乡镇(街道)之间、乡镇(街道)与区县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责争议,由区县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由区县党委政府决定。(五)强化数字赋能。依托

7、重庆市基层智治系统,打造“执法+监督”一体化数字集成应用,加快开发基层执法和执法监督数字化模块,智能匹配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裁量基准,实现执法统一指挥调度、执法要素智能关联、执法文书自动生成、执法态势精准分析等功能,全口径全要素汇集执法数据信息,为执法提供支持、为监督提供依据、为群众提供便利、为决策提供参考。三、组织施(-)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的重要任务来抓。区县党委政府要承担协调推进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督促乡镇(街道)、部门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各项要求。市和区县相关部门

8、要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加强对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切实解决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实施中的困难。机构编制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成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二)强化工作保障。充实优化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确保人员配备与执法任务相匹配,严把执法人员招录、培训、管理等关口,规范执法队伍管理,锻造法治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行政执法队伍,不得占用、挪用执法编制和人员。在评先评优、考核奖励等方面向基层倾斜。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县财政要增加对执法装备、技术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投入,保障乡镇(街道)执法办案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三

9、)分步推进实施。7月至9月,在部分区县先行试点,试点期间及时总结巩固优化提升,于10月开始全面推开。加强主体改革与配套机制完善、试点探索与全面推广、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重点任务推进与机构职能调整等配套联动,打好当下“改”、长久“立”的组合拳。(四)完善制度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乡镇(街道)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调衔接机制,完善相互告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业务指导、联合执法等制度规范。鼓励基层深化创新,积极总结推广“最佳实践”。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地方立法,为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加强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推动改革实践螺旋式上升。附件:重

10、庆市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附件重庆市赋予乡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指导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原权力行使主体设立依据行使权限一、规定事项(20项)1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全部2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

11、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全部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3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

12、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全部4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

13、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全部5对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除6对在道路上的通讯

14、、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出现污损、残缺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一1一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处罚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7对临时占用道路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

15、以下罚款O8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违反垃圾处理规定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9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行为的处罚区县城市管理局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全部10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区县交通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全部11对在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区县水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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