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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条件问题类别销号条件备注一、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等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整改销号条件中,退出是指相关开发项目和设施实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后,视情通过依法限期拆除构筑物、转换用途等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应当按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37067)、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TD/T1070)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开展。二、工业开发、能源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等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
2、冲区的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未批先建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二泡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项目。1.经科学评估进行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明显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2.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治后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三泡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违
3、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建不符(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规划、用地、环评、使用林地等,下同)的项目。1.经科学评估进行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明显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2.对于工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经科学评估认定依法规范生产运营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问题类别销号条件备注二、工业开发、能源
4、开发、旅游开发、交通开发、养殖开发等项目(三泡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建不御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规划、用地、环评、使用林地等,下同)的项目O3.对于线性能源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等)和涉及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经科学评估认定维持现状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4.对于养殖开发项目,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
5、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三、小水电设施小水电设施的整改销号参照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办(2020)109号)和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通知(云水电(2022)1号)处理。四、其他人类活动对于其他人类活动问题,应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效时间以及人类活动所处功能分区、生态环境影响程度、项目审批情况等因素,参照上述整改销号条件依法依规处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