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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费(简称会费)的使用,强化会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并结合本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协会应严格按照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取会费。第三条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四条一般会费按每届一次性收缴,会员单位于入会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会费,特别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第五条会费来源。(一)一般会费:1.会长、副会长和监事长单位会员每届需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理事、监事单位会员每届需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一般
2、单位会员每届需一次性缴纳会费5000元;2.个人会员无需缴纳会费。(二)特别会费:从已终结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第六条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从获取的管理人报酬中按本条标准提取特别会费。提取特别会费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具体为:(一)对管理人报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不提取特别会费;(二)对管理人报酬超过50万元,且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提取5姒(三)对管理人报酬超过100万元,且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部分提取8队(四)对管理人报酬超过300万元部分提取10%o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获得报酬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
3、交纳或预交纳特别会费。破产案件终结时,对预交纳的资金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破产管理人分期获得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原则上在收到每期报酬时,按实际收到部分金额的5%预缴,在最终核算结束后进行汇总,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计算缴纳。第八条非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如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的,也应根据法院指定其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条件及其承诺缴纳特别会费。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缴纳特别会费的条件,需要提取管理人报酬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报酬时,应缴纳特别会费。如逾期经协会书面催告仍不支付的,协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通报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建议将其列入不诚信记录、视情形给予取消其申请互助资金补
4、助的资格、向人民法院通报管理人的不诚信行为。第十条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第十一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第十二条申请退会的会员或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退会的会员,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第十三条会费根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协会行业管理工作;(二)会员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协会举行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及培训等;(三)协会办公费用、部分人员经费支出等;(四)协会执行机构的必要合理支出;(五)特别会费中不低于75%部分作为互助资金专款专用;(六)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必要的支出。第十四条本会应建立独立的会费收支账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第十五条会费实行以下管理制度:(一)会费预决算制度。会费应遵循先预算后使用原则,年度会费收支预决算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二)会费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初,委托审计机构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三)监督、检查、报告制度。监事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第十七条本办法经某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