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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某某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管理办法(黔自然资发(2022)1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科普宣传、能力建设和需要紧急建设的工程治理项目等类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综合体系项目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
2、体,市县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查、项目申报、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四条项目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项目立项前置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拟申报市级及以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搬迁避让项目,经市自然资源部门核实,满足立项条件的,可开展项目勘查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二)项目实行分级管理1.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省级搬迁避让项目,由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和必要性初审后,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2.中型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市级搬迁避让项目,由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
3、的,纳入市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储备库管理。3由中央、省和市批准立项的特大、大、中型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县级有关部门需开展前置审计、立项批复的,须在项目入库前完成。(三)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清单1.申请项目入库文件(阐述清楚项目政策依据、项目概述、实施周期、资金需求等内容,项目需配置资产的,应当填报资产配置信息);1 ,绩效目标表(明确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3 .立项评审论证情况(即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包括组织项目入库审核或评审论证方式、过程和结果等内容。市级项目不需此项材料);4 .承诺书(承诺
4、按期完成绩效目标、及时拨付资金以及申请或组织初步验收。市级项目应包含匹配资金承诺内容);5 .详细勘查及施工图设计或避险搬迁实施方案;6 .专家审查意见(附现场核查表及签名名单);7 .项目支出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投资前置审计报告)。(四)申报项目中央、省、市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均实行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坚持“先入库后实施”,原则上未入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储备库(包括市级项目储备库和省级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安排资金,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地可随时申报入库,储备有效期三年,三年内未安排资金的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建成一批、退出一批、充实一批”的循环机制。市自然资源、
5、财政部门根据争取的专项资金及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对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进行综合研判分析,分批次下达补助资金。项目资金下达后不得以项目需开展立项审批和前置审计影响项目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1.需要紧急建设的市级工程治理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治理申请和资金概算,同步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委托资质单位开展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及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商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2 .县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在组织对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预算评审(前置审计)时,审增(减)幅度超过专家评审批复总投资金额2
6、0%的,须报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复核,由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委托具有审计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或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复核,若削减总投资理由不充分的,暂不纳入项目库管理。3 .县级有关部门对已获批项目削减总投资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未能彻底消除隐患的,一切后果由县级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第五条项目实施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项目招投标管理地质灾害综合防治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单位。同一资质单位和有从属关系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个项目的施工和监理工作。(二)项目变更管理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施工图设计一经批准
7、,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程实际需要变更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的,必须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如需追加总投资,严格按照“先履行变更程序、落实资金出处,再实施原则变更实施。因实施方案变更、材料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预算增加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三)项目工期管理1.项目应按施工合同工期或设计工期完成。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实施周期需要延长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提前30天提出申请,报请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资金下达后2年。2.对超过2年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级将收回已下达的项目补助资金,未完成治理责任由县级承担。(四)项目监理1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督促监
8、理单位严格按规定履行对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投资等的管控职责。2 .监理单位应知晓项目变更管理规定(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确定监理单位时应主动告知),特别要配合好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项目变更管理。监理单位每月月底定期将监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当发现工程在设计、质量、安全等方面存有不符合相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等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3 .若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履职不到位,不及时报告并配合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变更管理程序,导致工程总投资费用增加,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禁止在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承接监理任务。第六条项目绩效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绩效目标管理1
9、.对已审查通过的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施工图设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编制绩效目标表,作为申报立项要件。2.按规定变更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对绩效目标表进行及时调整,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二)成本绩效管理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绩效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在预算审核、招投标、方案变更管理等环节将成本绩效指标在省、市下达的概算(预算)总投资内完成。(三)资金拨付管理1.县级财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安排和拨付资金,严禁拖欠资金导致项目搁置。2.市级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因预算审核、招标、方案变更等原因产生结余资金,县级自
10、然资源、财政部门应自项目完成验收起1年内报请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调剂用于其它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治理,或报请收回结余资金。(四)绩效考核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在组织检查和验收市级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中,同时对资金投资绩效进行考核,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级安排匹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条项目验收和管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组织验收主体1.市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的初步验收、最终验收均由省或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开展。2.对已竣工的市级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在申报初步验收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组
11、织项目参与各方进行预验收,形成正式书面预验收意见。(二)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1.招投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2.未按规定擅自调整技术方案,缩减工程量、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或存有安全隐患的。3.未按规定调整、变更项目技术方案,擅自增加工程量和工程投资的。4.在工程治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1.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经初步验收合格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
12、严禁长期搁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2 .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相关工作完成后,县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将审核、审计结果报告归档作为项目最终验收必备材料。(四)项目管护1.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明确管护职责。3 .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移交前,应明确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第八条项目监督检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要适时对市级以上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变更、投资控制、资金拨付等加强管理,以及对监理单
13、位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时开工、工程进度滞后或资金拨付不到位的项目,责令属地政府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整改进度缓慢的,将进行通报、督办、约谈,并将有关情况专报市人民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履职、不作为、慢作为,直接导致项目实施进展缓慢、资金使用效益不好,甚至出现资金浪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作为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S)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失信目录,并实施联合惩戒:1.在勘查、设计、施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4 .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非公平竞争行为的;5 .因工期拖延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6 .其它违法违规情形。第九条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项目和搬迁避让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治理参与各方履职尽责。负责对项目相关资料的统一整理和归档。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国家相关管理政策发生变化,将适时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