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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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经费配套资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鼓励学校广大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科研项目的研究质量,争取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提高办学水平,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科研经费配套是对学校教师主持获批立项并列入学校科研管理计划的较高层次科研项目、科技人才和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等,按照一定标准配发,用于补充研究经费。第二章经费配套资助标准第三条项目配套资助范围:以学院为第一主持或并列主持单位,由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等正式批准立项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文所列各级各类项目。第四条国家级项目,包括: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国家级人才团

2、队项目,包括: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支持计划、特聘教授资助计划等。立项资助,分三种情况予以配套资助:1.有拨付经费,且明确规定学校配套资助比例的,按文件规定要求予以配套资助。2 .有拨付经费,但无配套要求的,按表1予以配套资助。3 .无拨付经费的项目,资助标准分别为:重大项目20万元/项、重点项目10万元/项、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5万元/项、自筹经费项目3万元/项。表1:国家级项目配套资助类别项目名称资助标准(万元/项)项目国家重大项目80国家重点项目40科技部各类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1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

3、0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项目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项目5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支持计划100团特聘教授资助计划队人才国家级团队支持计划80国家级科技创新人才50平台基国家级科研平台(基地)建设项目200地申报资助:学校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申报各类高级别项目和人才团队,除立项资助外,特在申报阶段给予相应的申报资助。国家级项目在课题申报阶段,申报书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核、上报主管部门的课题资格审查通过,每项给予500-1000元资助。第五条省部级项目,包括:科技计划项目、教育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各部委的各类研究项目、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决策招标项目等。省部级人才团队项目,包括:科技创新团队支

4、持计划、国家部委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原学者支持计划、省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等。分三种情况予以配套资助:1.有拨付经费,且明确规定学校配套比例的,按文件规定要求予以配套资助。2 .有拨付经费,但无配套要求的,按表2予以配套资助。3 .无拨付经费支持的,资助标准分别为:重大项目10万元/项、重点项目5万元/项、一般或青年项目3万元/项、自筹经费项目2万元/项。表2:省部级项目配套资助项目名称资助标准类别(万元/项)和各部委的各类研究项目10省科技计划项目5项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目省决策招标项目2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国家部委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30团国家部委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20

5、队中原学者支持计划20人才省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10省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项目5平省部级科研平台(基地)建设项目80台基厅局级项目,包括:属厅局、地市各类规划和计划类项目、社科联等单位年度计划项目资助标准为:重点项目2万元/项,一般项目1万元/项(不含学会、协会等项目);郑州市社科联等单位年度重点项目资助0.1万元/项。省级党建类学会等立项的重点项目0.3万元/项,一般项目0.1万元/项。厅局级科研平台(基地)建设项目,资助标准为20万元/项。第七条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厅级重大项目(含科研平台、基地建设项目),署名我校为合作完成单位的,配套资助标准按单位排名位次的倒数核算。第三章配套经

6、费管理第八条科研配套经费纳入科研经费统一管理,按项目经费入校年度拨付。第九条对于负责人调离学校项目不予配套。已配套资助的在研项目,须返还负责人调离当年的已配套经费;已将项目主持单位随同项目负责人调离变更为调入单位的,需返还全部的已配套经费。第十条各类项目获得经费配套资助后,采用协议、子课题等形式分包给外单位合作研究,并将分包的课题经费划拨转出,需按照转出经费占课题总经费的比例返还配套经费。第十一条配套经费的使用应遵守现行的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充规定如下:1.科研项目配套经费不提管理费、不提劳务费、不支付招待赛和礼品费、不计入科研津贴等。2 .在科研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所购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分别报图书馆、资产管理处登记入库,由项目负责人以领取方式安排使用与保管,项目所在系部监管。3 .项目鉴定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购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原则上须在6个月内分别移交图书馆和项目所在系部统一管理,但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由图书馆和项目所在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订立优先借阅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按照规定范围、限额比例合理使用配套经费。配套经费务必在项目结题决算前冲销借款,使用完成。第十三条学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监督配套经费的使用。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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