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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办公室工作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办公室工作交接程序,确保工作的延续性,避免因人员异动、岗位变更等原因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办公室人员工作调动、岗位变更、职责调整、退休、离职等,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将本人所负责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收人员;接收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确认文件资料、固定资产等责任的转移。第三条因岗位异动交出工作者为移交方,接收相应工作者为接收方。交接双方的交接手续是责任转移的重要依据,凡未办理交接手续者,交出方将继续承担相关责任。第四条在岗位异动有关文件正式公布后,交接双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好工作交接;遇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
2、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1.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岗位工作情况。工作职责、所负责工作的进展、工作经验和体会、下一步工作计划、尚未完成的工作等。(二)资产情况。工作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设备状况等。(三)文件档案资料。相关规章制度、文件、电子文档等。第六条移交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提前作好以下工作:(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工作清单、文件资料、资产设备等明细(表格见附件),保证交出的资料完整,设备完好;(二)根据岗位职责,对本人正在进行的工作进展、过程记录等材料进行整理,保证过程记录资料的完整。第七条移交方在办理移交时,按交接表逐项移交,接收方逐项核对点收并逐项签字确认。该
3、项工作的分管主任做好工作交接的监督和指导,学校办公室资产管理人员做好资产清点、登记、备案等工作。第八条在交接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影响交接工作进行的问题,移交方与接收方应在该项工作分管主任的协调下,本着解决问题的共同目标,形成解决方案,以保证交接工作按时完成。第九条接收方暂未确定时,由该项工作的科室负责人或分管主任负责接收。第十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要在工作交接表上签名,并注明工作交接表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各种材料等。第十一条工作交接表一式四份,交接双方、该项工作的分管主任、办公室兼职档案员各执一份存档。第十二条移交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主任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未尽事宜报学校办公室主任,由其酌情处理。第十四条中层干部的工作交接还应依照大学中层干部离任工作交接暂行规定办理。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