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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S适用范围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二、事项审查类型(-)先审后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先批后核(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H)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五)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项。(六)水
2、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七)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转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水(2016)83号)。(A)关于精简优化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渝水(2019)158号)。四、受理机构重庆市水利局。五、决定机构重庆市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申请人条件1 .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2 .市级审批范围(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市级立项,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其中重庆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直接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和万州区辖
3、区内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区县(自治县)的生产建设项目;市水利局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市级及以上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园区(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跨区县(自治县)的生产建设项目。(3)豁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形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小型项目;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建设项目(即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满足建筑面积不大于1万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m,且不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二)准予许可条件1 .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4、范性文件规定。2 .符合水土保持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 .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八、禁止性要求(-)水土流失防治目标、防治责任范围不合理的。()弃土弃渣未开展综合利用调查或者综合利用方案不可行,取土场、弃渣场位置不明确、选址不合理的。(三)表土资源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水土保持措施配置不合理、体系不完整、等级标准不明确的。(四)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但未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等要求优化建设方案、提高水土保持措施等级的。(五)水土保持方案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的。九、申请材料目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5、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I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C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原件10份1 .电子件光盘2张;2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文件份数备注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2XXX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原件4份1 .含未装订报告表原件1份;2 .电子件光盘2张;3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注: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申请人可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电子材料,采取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纸质材料;也
6、可到窗口申请和提交纸质材料。(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三)联系电话:023-63858593o十一、办理基本流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 .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2 .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3 .审查: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含现场踏勘),材料满足相关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材料不满足相关要求的,
7、提出修改意见,项目法人按要求修改完善材料,重庆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若需要听证的,由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听证。4 .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5 .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 .申请: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通过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审批申请表可在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板块中下载。2 .受理: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统一收件,并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做
8、出处理,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受理告知书。3 .审核:重庆市水利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4 .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重庆市水利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5 .送达:申请人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发放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二、办理方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十三、办结时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1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2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听证等时间),特殊情况经市水利局负责人同意,并与服务对象协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3 .专家评审时限:一般不超过
9、30个工作日,但根据专家评审的初步意见,申请人对有关材料进行补充完善的时间、专家复核时间除外。4 .补充完善时限:专家评审过程中,若报告原则性通过专家评审但需修改完善的,则申请人需在技术评审会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善后的报告,逾期未报,则该行政许可事项作退件处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1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2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决定。十六、结果送达申请人可到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工程窗口领取或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许可决定,也可联系水利工程窗口申请邮寄领取。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10、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 .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二)申请人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申
11、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十八、咨询途径(-)现场咨询: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1(二)电话咨询:023-63858593o(三)网上咨询: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监督投诉渠道:023-89079000o(二)现场监督投诉渠道: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3号水利大厦20楼局办公室。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事大厅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工程建设政务服
12、务中心1楼审批服务大厅水利工程窗口(8号)。(二)可乘坐118路、403路、411路、413路、416路、421路、462路、466路、476路、818路、819路、871路、873路公交车至鹅岭站下;或乘坐轨道交通一号线在鹅岭站下。(三)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二十二、备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指需要扰动地表、开挖回填土石方、改变原地形地貌或地下构造、损坏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二)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
13、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附录:1.流程图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附录12流程图(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附录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表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项目主体工程审批(核准、备案)单位及文号主要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地点征占地面积2m挖填方总量万弃渣量万防治责任范围
14、面积hm2水土保持投资万元方案实施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万元申请单位(签章):年月日(备注:如以文件方式提出申请,文件中应包含本表格的主要内容)附录3X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建设单位(个人):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报送时间:告知事项序号告知内容1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并作为主体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C2若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以及新设取、弃土场的应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3严格控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严格落实方案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质量和进度。4项目开工前,应及时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5接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跟踪检查。6水土保持措施完工后、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开展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