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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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序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行使层级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1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2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2城建档案查阅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2、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2 .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介绍信或者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3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区县级区住房城

3、乡建委4办理公积金提取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2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

4、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七、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4 .重庆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住公积金委发(2015)6号)一、租房提取

5、条件职工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公积金支付房租。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5.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渝公积金发(2008)15号)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

6、一年内的;(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曲中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5公积金缴存单位账户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

7、托银行不得拒绝。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6公积金缴存个人账户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7公积金汇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第一款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8公积金相关政策公示及查询服务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团页算、决算,应

8、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摩员刽g据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会IJ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公众参与嵯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爵醐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蝴!划及相关政策;(四)国鸣济和社会发展统由息;(五)办理行政许丽口其他对外管理事的健、条件、程序以及办

9、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你居、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予页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健、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胎隹和实施情况;(N)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蟀、骨信息及必由青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财口国家有关规定姬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五十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10、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适用本条例。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9物业管理区I戴庭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使和处置层级均为乡镇(街道)。乡镇级区住房城乡建委10物业区!戴吩备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

11、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第九条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11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1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物业中有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招标投标。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预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

12、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于物业中有住宅的现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2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前期物业合同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重庆市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程序:一、申请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新建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前,到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

13、业审批申请,并同曲是交下列材料。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1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1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签订后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2 .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13物业0照合司备案1

14、.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2 .关于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等七个备案程序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752号)。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1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1.去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缪勒法(第七条物业专鲤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存。本市主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有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交存;(二)无电梯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交存。主城区范围外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本市房

15、改房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辙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砌行。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交存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2.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售合同备案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未出售的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按本办法规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154翎稣遍的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过户手续。区县级区住房城乡建委16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理办法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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