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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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请分配及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申请与分配第一条公租房申请条件公租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外来务工人员年龄原则上在18-65岁之间。(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须具有城镇规划区域内居民户口;2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是在城镇规划区域

2、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 .无私有不动产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面积及未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直管公房。(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须具有城镇规划区域内居民户口;2 .无私有不动产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面积及未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直管公房。(S)新就业无房职工1.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3 .与城市规划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4 .申请之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域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任意一种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3、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申请园区公租房的可适当放宽条件;5 .在用人单位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不动产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面积及未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直管公房。(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申请人须持有城市规划区域内居住证,且申请年度仍持有居住证的;6 ,与城市规划区域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截止申请之日止,在城市规划区域内以用人单位名义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任意一种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7 .在用人单位的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不动产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城市住房保障面积及未购买和承租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直管公房。(五

4、)优先保障人员对抢险工程、县政府重点项目、棚改户及各类有关文件明确需要优先保障的可以优先保障,条件放宽。第二条申请材料(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3 .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特困人员证明,领取低保的存折;4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无私有不动产的证明;5 .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3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无私有不动产的证明;4 .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

5、证明;5 .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S)新就业无房职工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3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4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无私有不动产的证明;5 学历证书及劳动合同;6 .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2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证明;3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4 .劳动合同;5 .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在城市规划区域内无私有不动产的证明;6 .审核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

6、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请材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来骗取公租房的,按照审核不合格处理,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租房的资格。第三条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按照公租房“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申请人可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公租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申请。(二)审核。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体审核程序如下:1.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辖区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规定完成申请公租房家庭(个人)的受理、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公租房家庭(个人)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7、。2 .受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经核对一致的,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申报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须有本人签字并按手印)。3 .对初审通过的家庭(个人)由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初审未通过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 .初审和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个人),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资料一并呈报县住房保障中心。5,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

8、记,发放回执单。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每季度组织部门联动完成审查。对审查通过的申请家庭(个人),在县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通过的申请家庭(个人)予以轮候,并列入住房保障计划。对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通知申请人。第四条轮候和分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个人)实行轮候和摇号分配制度,县住房保障部门建立轮候数据库。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孤老病残人员、烈士家属、失独家庭、伤残病退军人、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劳动强度大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人员等。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

9、人员等,单独确定轮候顺序,应做到应保尽保。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制定分配方案,审核批准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按轮候顺序摇号分配。已进行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申请家庭(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所配租的公租房,县住房保障部门可视同该家庭(个人)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对该家庭(个人)按轮候规则重新排队轮候,且两年内不再实施配租,超出3年轮候期的,必须重新申请。实物配租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进行。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制定实物配租工作方案,将进行实物配租的户数和房源的数量、位置、套型面积、轮候顺序等相关信息在县相关媒体进行适时公布。第五条保障方式(一

10、)租赁补贴。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发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和未实施实物配租保障的公租房轮候家庭,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按年度合理制定,根据情况变化每年进行调整,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二)实物配租。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公租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已进行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个人)签订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第二章互换和调换第六条范围与对象因就业、子女就学、老弱病残等情况需互换或调换已分配公租房的,可以双方或单方向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互换、调换程序(一)承租人自愿互换公租房的,由双方承租人向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

11、门提交申请报告。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批准后,双方承租人办理互换手续;(二)承租人单方面申请调换公租房的,由承租人向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住房保障部门,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同意批准后,承租人办理调换手续。第八条申请资料(一)申请互换、调换公租房的报告;(二)因就业原因申请互换或调换的,提供劳动合同及工作单位证明;因子女就学申请互换或调换的,提供子女学生证明;因老弱病残申请互换或调换的,提供疾病诊断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具体要求(一

12、)双方自愿互换、调换公租房的,承租人须居住1年以上的;(二)申请互换、调换公租房的,须遵守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不能出现恶意拖欠租金等违规行为。第三章退出第十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承租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六)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承租人拒不改正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所承租的公租房。第十一条对保障对象存在

13、以下情况而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下达关于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通知,取消其保障资格。(一)承租其他公租房;(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不符合承租条件的;(S)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四)违规使用公租房;(五)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已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须及时终止其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期满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和运营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水限电、限制入户等措施。仍拒不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所承租的公租房。已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承租人,在超期居住公租房期间,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可以按其承租公租房标准租金

14、的2倍收取租金。第四章租金减免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分类分档按年度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般于每年2月底之前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划扣。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15、解决。县财政部门每年按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年维修费的18%从租金收入中安排管理费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的经营性收入归投资者所有,房屋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第十六条承租人为烈(军)属优抚对象、残疾人士、孤儿、70岁以上无收入来源独居人员、特困人员、重特大疾病(含精神病)人员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租金减免。经相关审核部门核实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文件,按程序审核予以减免,租金减免对象及标准:(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确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伤残军人、参战、参核参试、带病回乡),符合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9号)规定的:承租公有住房时,产权单位对单独居住(本人或夫妻居住)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免收全部租金;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核定标准租金50%收取;对参战、参核参试抚恤对象按核定标准租金50%收取;(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按核定标准租金20%收取;(三)城乡低保家庭按核定标准租金50%收取;(四)承租家庭中有一级、二级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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