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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为了加强和推进我乡的信访工作,整合信访工作资源,促进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乡特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联席会议在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二条联席会议由乡党委班子成员、乡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各村书记、主任、各站、办、所负责人以及信访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召集主持联席会议。第三条联席会议一般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召开联席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与会成员。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第四条乡信访办为我乡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第五条联席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讨论我乡信访工作制度;听取信访办来信来访情况汇
2、报;听取各站办所关于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处理进度情况的汇报;分析我乡信访近期工作形势,研究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办法,确定信访工作任务,提出做好信访工作的意见;决定和通过我乡信访工作有关事项。第六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力求在会议上形成协调和改进意见;重大问题须报乡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七条联席会议中出现的疑难事项、涉法涉诉事项邀请法律顾问听证研究。第八条联席会议研究和讨论全乡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掌握和了解信访法规在全乡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促进信访法规在全乡得到全面实施。第九条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和通过的有关事项需要保密的,不得外传和泄露。第十条联席会议结束后,由信访办负责整理会议材料,经主要领导审批,在10天内向当事人作出答复。